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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逃稅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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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分別擁有出租物業甲和物業乙的夫婦,因逃稅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丈夫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五項控罪各罰款 50,000 元,合共罰款總額 250,000 元;其妻子亦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四項控罪各罰款 50,000 元,合共罰款總額 200,000 元。

首被告承認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 1997/98 至 2001/02 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1)(b)條。而次被告乃首被告的妻子,干犯同樣罪行,承認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 1998/99 至 2001/02 四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將各自擁有出租物業甲和物業乙。兩人都是透過各自的個人銀行戶口收取每月租金。稅務局經調查發現,兩名被告在各自的報稅表內少報近一半的租金收入。首被告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內少報其物業甲的租金入息達 1,234,000 元,次被告則在上述四個課稅年度內少報其物業乙的租金入息達 427,200 元。首被告和次被告所涉及的少徵收稅款分別為 146,240 元和 46,052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