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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假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罪成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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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及物業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個月,獲緩刑兩年,及罰款三萬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七。

    被告,四十五歲,承認五項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行,即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個課稅年度中,根據《稅務條例》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c)款。

    此外,被告亦承認一項蓄意意圖逃繳物業稅罪行,即在 2001/02 課稅年度的物業稅報稅表內漏報原應填報的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a)款。

    案情透露,被告聯同其丈夫於 1998 年購入一個位於屯門景峰豪庭的物業(該物業)。被告在其 1998/99 至 2002/03 課稅年度報稅表上就該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並訛稱該物業在上述各課稅年度中全年皆是用作為她的居所。按照報稅表中的虛假陳述,稅務局准予被告扣除就該物業所支付的貸款利息。此外,被告又在稅務局發給該物業聯權擁有人的 2001/02 課稅年度物業稅報稅表上,訛稱該物業全年都是空置。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及其家人在有關期間一直是居住於由其丈夫的僱主所提供的宿舍內。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她從未居住於該物業,而事實上被告在有關期間將該物業租與不同的租客。按《稅務條例》規定,就某住宅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其中一項必要條件,就是申索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必須將該住宅全部或部分用作其居住地方。被告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個課稅年度,因虛假申索而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合共 315,315 元,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為 38,554 元。

    該調查亦發現被告於 1998 至 2002 年間,將該物業出租並收取租金。控方指出,被告在 2001/02 課稅年度物業稅報稅表漏報租金入息 53,000 元,所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為 6,157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06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