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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絕不容忍逃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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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絕不容忍逃稅行為,並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每一宗懷疑個案,務求早日結案。

    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稅務局會即時採取調查及檢控行動。

    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一名業主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今日(六月二十五日)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及罰款合共四十八萬元,罰款金額約相等於逃稅金額的兩倍。
   
    案情透露,該名業主將一個住宅單位及三個泊車位出租,並將租金存入其銀行戶口,但卻在六年報稅表內漏報該等收入,亦在稅務局索取有關泊車位用途的資料時,給予虛假的答覆。逃繳稅款共 244,851 元。

    劉麥懿明說:「本案是首宗引用《稅務條例》第 82(1)(e)條,向就稅務局按照《稅務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索取資料而給予虛假答覆的逃稅人士作出檢控。法庭就此罪行判處被告入獄六個月,與本案其他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入獄十二個月。」

    法官陳仲衡指出,根據控方提供的調查時序流程表,顯示稅務局的調查從未間斷,法庭裁定本案並無延誤。

    劉麥懿明表示,稅務局會盡速處理每一宗逃稅個案。刑事檢控的蒐証要求十分嚴格。因應每宗個案的案情和牽涉的交易的複雜程度,該局需花一定的時間從各可能的途徑搜集証據,包括跟查被告的銀行戶口,追縱資金流向,審核文件,會見証人,錄取口供,冀能取得足夠的証據,亦需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以評估所蒐集的証據是否足以達至刑事檢控的要求。

    她續稱:「納稅人和各証人的合作程度都會直接影響調查的進度,每宗個案所需的時間亦因而各有不同。」

2007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