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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稅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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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商人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利得稅罪名成立,今日(十二月十一日)被判入獄十五個月及罰款合共 1,306,000 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約百分之五十。

    被告,四十九歲,是一間膠片絲印廣告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在 1994-95 至 1998-99 課稅年度,被告指示其兼職會計在帳目內誇大該公司的購貨額。而在 1997-98 課稅年度,被告更偽造供應商發票及送貨單,以掩飾其誇大的購貨。該公司在有關年度內因而共短報利潤 17,640,070 元,其涉及的少徵收稅款達 2,616,742 元。

    被告被裁定十項逃稅罪名及一項行騙公共收入罪名成立。控罪包括四項在其報稅表內漏報該公司應報利潤,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a) 款;五項授權他人擬備或備存該公司的虛假帳目,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f)款;一項使用或授權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在該公司的帳目中訛稱向供應商付款,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g)款 ; 以及一項行騙公共收入,觸犯普通法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E 條。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0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