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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假申索父母免稅額罪成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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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今日(六月三日)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被告表示將會就判刑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

    被告,五十二歲,承認八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在 1996/97 至 2003/04 八個課稅年度,就申索《稅務條例》下有關「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c) 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其 1996/97 至 2001/02 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訛稱其父、母或雙親在上述課稅年度與他同住,以及供養他們。被告另就 2002/03 及 2003/04 課稅年度提交兩張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的表格,其中訛稱其母親或雙親在上述兩個課稅年度與他同住,以及受他供養。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的父親及母親分別早於 1987 年 11 月 17 日及 1985 年 4 月 14 日去世。

    被告在 1996/97 至 2003/04 共八個課稅年度,因應上述的虛假陳述所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 456,500 元;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總額為 79,800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免稅額或扣除時,若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08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