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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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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七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判罰款共 54,650 元。

    被告被控在填報二○○三/二○○四及二○○四/二○○五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時,不正確地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b)條。

    被告聲稱在該兩年度每年均給予一名受養人 12,000 元或以上作為生活費。稅務局其後發現該名受養人已於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去世。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若無合理辯解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最高 1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若涉及欺詐,除上述罰款外,可另處監禁三年。

200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