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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因虛假申索父母免稅額罪成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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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 6 個星期。

    被告為一名僱員,四十四歲,承認九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 1997/98 至 2003/04 七個課稅年度,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其 1997/98 至 2003/04 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訛稱她的家翁受其供養。被告另就 2003/04 課稅年度提交一張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的補充表格,訛稱其家翁在該課稅年度與她同住,並由她供養。其後被告在向稅務局提交一張反對評稅通知書的表格內,繼續訛稱在 2000/01 及 2001/02 兩個課稅年度有供養其家翁,並且訛稱其家翁於 2003 年 8 月在美國去世。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的家翁早於 1995 年 8 月去世。

    被告在 1997/98 至 2003/04 七個課稅年度因應上述的虛假陳述,合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達 207,000 元﹔涉及的逃繳稅款共 35,910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免稅額時,若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 3 年和罰款 5 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 3 倍的罰款。

2009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