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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報慈善捐款扣除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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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經理於十二月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還押十四天後,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判執行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四十八歲,任職項目經理,承認五項蓄意逃稅控罪,即在 2003-04 至 2007-08 五個課稅年度,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 2003-04 至 2007-08 連續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 400,000 元;佔他薪俸入息總額約百分之二十。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在該五個課稅年度,僅作出兩筆為數合共 200 元的認可慈善捐款。他虛報捐款扣除額達 399,800 元,蓄意逃繳稅款 16,430 元。

    裁判官在判刑時強調,逃稅是嚴重罪行,法庭典據是即時監禁,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所涉及逃繳稅款經已清繳,且被告已被還押十四天,故判處被告執行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稅務條例》規定,可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必須是捐款給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捐款收據必須保存七年。稅務局抽查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交捐款憑證查驗。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0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