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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

本局一向致力提供高效率的商業登記服務,務使營商人士易於履行他們的法定責任,方便公眾人士取得商業登記冊內的業務資料。

惟商業登記並非以規管商業活動為目的,亦不等同於營業執照。

《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在開業後 1 個月內,為業務申請商業登記,並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在營業地點展示。如登記資料有所變更,經營者須在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

本局會將「商業登記申請書」和「業務資料變更通知」上所載的業務資料,抄錄在商業登記冊內,讓公眾人士在繳費後查閱,及供本局徵税之用。但查冊人士請留意,為利便經營者能快捷地取得商業登記證,並讓他們提供的業務資料能儘早登錄在登記冊內,除有合理理由懷疑之外,本局在登記或修訂紀錄前,只作一般檢定,而不會對有關資料進行核實。故登記冊內所載的資料,只宜用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