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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報稅表 - 公平價值會計

終審法院就稅務局局長對興智投資有限公司一案頒下裁決後,本局曾同意採取一項臨時行政措施,接納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的2013/14至2017/18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

依據《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而訂立的《稅務條例》第18G至18L條,適用於評稅基期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課稅年度。新訂條文,容許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或同等準則擬備財務報表的納稅人,可選擇金融工具在利得稅方面的稅務處理,與其會計處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況下須作出調整)。

如納稅人將金融工具按公平價值基準入帳,並採用始於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評稅基期或獲暫時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財務報告準則擬備財務報表(例如保險公司),本局將再延續該項臨時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納稅人在擬備2018/19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假若納稅人其後轉而採用變現原則,本局同樣地會接受重新計算2018/19課稅年度已按公平價值為基礎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但是,納稅人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60或70A條所訂明的法定時限內提出重新計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