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利得税寬減或豁免資格的債務票據及國債清單(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下清單是根據發債人提供的資料編制。)
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
- 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 符合利得税寬減資格的短期/中期債務票據
短期/中期債務票據擬符合《税務條例》第14A(1)條利得税寬減(即按一般利得税税率 的 50% 徵税)的資格。 - 符合利得税豁免資格的長期債務票據
由 2003/04 課税年度起,長期債務票據擬符合《税務條例》第26A(1)條利得税豁免的資格。
- 符合利得税寬減資格的短期/中期債務票據
- 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由2018/19課税年度起,債務票據擬符合《税務條例》第14A(1B)條利得税寬減的資格。
由2009/10課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以人民幣計值的國債所收取或應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處置或於到期或出示時贖回該等債券而取得的利潤,均根據《豁免利得税(人民幣國債)令》(第112BH章)獲豁免繳付利得税。由2017/18課税年度起,該項豁免進一步擴展至涵蓋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非人民幣國債,並根據《豁免利得税(非人民幣國債)令》(第112DA章)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由2018/19課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中國人民銀行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所收取或應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處置或於到期或出示時贖回該等債務票據而取得的利潤,均根據《豁免利得税(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第112DF章)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根據現已廢除的《豁免利得税(深圳市人民政府債務票據)令》(第112DP章),由2021/22課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所收取或應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處置或於到期或出示時贖回該等債務票據而取得的利潤,均獲豁免繳付利得税。於2023年3月31日,第112DP章被廢除,《豁免利得税(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務票據)令》(第112DR章)正式生效。根據第112DR章,由2022/23課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所收取或應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處置或於到期或出示時贖回該得債務票據而取得的利潤,均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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