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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性質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
(見註 1
簽訂協定日期
21.10.2010
税務條例第 49 條雙重課税令日期
03.05.2011
生效日期
01.12.2011
自右列日期或年度起具有效力
2012/2013
課税年度
税務條例
附屬法例
   
註 1 : 法國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房地產財富税(l’impôt sur la fortune immobilière)取代性質相同的財富税(l’impôt de solidarité sur la fortune)。根據有關協定第二條第4款,該協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亦適用於房地產財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