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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寬免雙重課税的新規定 - 薪俸税

《2018年税務(修訂)(第6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7月13日刊憲。除其他規定外,該《修訂條例》亦訂明以下有關寬免雙重課税的新規定:

  1. 《税務條例》(第112章)(《税務條例》)第8(1A)(c)條的入息徵税豁免,將不適用於納税人在已與香港訂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或安排(“雙重課税安排”)的地區(即「有安排地區」)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若納税人在「有安排地區」提供服務而獲得入息,納税人可根據《税務條例》第50條就該收入而繳付的外地税款申請税收抵免。
  2. 根據第8(1A)(c)條申請的入息徵税豁免或第50條申請的税收抵免,不得超逾納税人根據有關境外地區的法律或雙重課税安排,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盡量減少須就有關收入而在境外地區繳付的外地税款。
  3. 如納税人已根據第8(1A)(c)條獲得入息徵税豁免或第50條獲得税收抵免,在其後因根據境外地區的法律,調整有關的外地税款,以致該寬免的款額變得過高,納税人須在該項調整作出後的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上述規定適用於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税年度(即2018/19課税年度起)的應繳税款。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收到的2018/19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必須按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