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建議由 2010 年 4 月 1 日起,買賣樓價超過二千萬元的物業,印花稅率從現時的 3.75% 增至 4.25% 。同時,樓價超過二千萬元的住宅物業,不可申請延期繳納買賣協議的印花稅。有關詳情及計算印花稅的例子,請參閱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 印花稅。
常見問題及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