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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及限制

法定限制 内容提要
《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4 条 除在根据本条例执行其职责时外,任何人员对其在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时可能获悉与任何人的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且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予任何人,除非是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或其遗嘱执行人、或该人或该遗嘱执行人的获授权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接触由局长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第 4 条 除在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或本条例执行其职责时外,任何人员对其在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时可能获悉与任何人的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且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予任何人,除非是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或其遗嘱执行人、或该人或该遗嘱执行人的获授权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接触由局长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第 19 条及《商业登记规例》(第 310A 章)第 7 条 该等法例授权局长在有人提出要求并缴付订明的费用后,为公众人士提供:
  •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副本;以及
  • 商业登记署保存的登记册内任何资料的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