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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下称 "条例"] 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随着取消遗产税,无须就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或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过渡期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 $7,500,000,只会被征收 $100 的象征性税款。

条例赋权民政事务局局长向遗产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务。新支援服务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去世人士的遗产受益人的权益。

有关上述支援服务的进一步资料,请按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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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遗产税是就死者「遗下」或应视为死者遗下的本港财产总值按相应递增税率征收的,该税率乃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额(就过渡期的遗产而言)。

广义而言,「遗下」一词表示「转手」,即某人因另一人死亡而拥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财产。
须缴遗产税的财产:—

(1)死者拥有的一切物品;
(2)死者于联名拥有财产中所占的权益;及
(3)死者于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时间内所送出的财产。收受人须负责有关遗产税项。


尽管联名拥有财产的一名联名物主在逝世后,其权益会转往其他尚存物主,该联名拥有财产仍须缴付有关遗产税。因此,尚存的联名物主必须填报遗产呈报表( IRED 表格第 12 号),表示负责该联名财产的遗产税,然后始可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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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下列情形可获豁免缴付遗产税:—

(1)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资产;
 
(2)
为香港的利益捐赠与任何认可慈善机构或捐赠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
 
如欲下载申请表格(只有英文版本),请按这里
 
(3)
任何透过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因死者去世而遗下的退休金、养老金、一笔过退休酬金或其他类似的利益(包括任何有关的权利或资格);
 
(4)
由根据就死者的寿命订立的保险单所得利益而构成的财产;
 
(5)
由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的公积金计划支付的权益而构成的财产;
 
(6)
在死者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时间内,死者以受托人身分持有而并不拥有任何实益权益的财产;及
 
(7)
如死者于 1994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去世,可就在香港所花的殓葬开支实额最多可获得 $50,000 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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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住所的宽免

符合下列情形的财产无须缴纳遗产税:—


(1)紧接死者逝世前,该财产是─
          (a)死者所拥有及仅作其自住用的住宅;及
          (b)死者与配偶的婚姻住所;及
(2)该财产是死者经遗嘱赠与其配偶,或该财产是以其他方式遗下与配偶、或为配偶的利益而遗下的。


如死者并无立下遗嘱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财产,而死后遗下配偶,则该等财产须视为死者逝世后遗下给配偶、或为配偶的利益而遗下的财产。如欲下载申请表格,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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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的程序

除非遗产管理官引用简易方法处理遗产(通常有关遗产的价值不超逾 $150,000 并且全属金钱(例如银行存款))(详情请参阅司法机构发出的「怎样申请承办遗产」小册子),否则,死者亲属在申领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之前,必须先领取遗产税证明书。如果遗产价值不菲,或涉及复杂的问题,则死者亲属宜尽速征询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须在死者去世日期起计 6 个月内递交下列其中一份文件,并一并缴纳遗产税(如须缴税者),有关文件包括:—


(1)遗产申报誓章( IRED 表格第 1 号) ;
(2)遗产简易呈报表( IRED 表格第 63A 号) ;
(3)遗产呈报表( IRED 表格第 12 号)。
如在死者去世后超逾 12 个月仍未递交誓章 / 遗产呈报表,本局则会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双倍遗产税。因该等誓章 / 遗产呈报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此外,以传真方式递交的表格亦不接纳

请注意,本局一概不接纳以散页形式递交的誓章或呈报表,除非表格的每一页均由宣誓 / 确认人及监誓员签署。

如欲下载上述表格,请按这里

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时须带同下述文件及副本各一份:—
(1)死亡证、殓葬证或其他证实死者已去世的文件;
(2)死者的身分证;
(3)申请人本身的身分证;
(4)有关该份遗产的资产与负债的文件;及
(5)遗嘱(如有的话)。


不过,如死者生前在银行开有保险箱(无论是单独开设或联名开设),则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首先前来或来信遗产税署,安排人员点算保险箱内所存放的物品。除获遗产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应在死者去世后,自行开启保险箱或取去存放在内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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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付或豁免遗产税证明书

法院不会发出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直至遗产税署署长以书面证实遗嘱执行人已清缴有关正在申领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遗产所应缴付的遗产税款,或署长已批准遗嘱执行人延期缴纳有关税款,又或该笔遗产无须缴付任何遗产税款。
如遗产执行人不清楚任何财产的价值,可于遗产申报誓章中注明该财产的存在,并承诺于财产的款额或价值确定后立即缴纳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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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遗产税清妥证明书

如本署未能于合理时间内发出缴付遗产税证明书或豁免遗产税证明书,例如:由于须追查死者生前的馈赠、就土地或股票估值进行长时间的协商、或涉及已故者生前的财产权益问题而引致延误,如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能提供充足的保证(银行保证书、衡平法上的物业按揭、上市股票押存、银行户口转帐付税等),可向遗产税署署长申请临时遗产税清妥证明书,并可随即进行申请办理遗嘱认证书,无须延误。

如欲参考衡平法上的物业按揭、上市股票押存或银行保证书的样本(只有英文版本),请参阅以下样本:

  • 衡平法上的物业按揭 (UF4)
  • 上市股票押存 (UF5)
  • 银行保证书 (U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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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评税

在本署已确定遗产的总额(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遗产、联名物业、馈赠等),会向申请人或须缴税人士发出评税证明书通知有关遗产税及利息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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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评税而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接获评税后,可根据下列理由于该评税发出日期起计 3 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该人并非为须缴税的人士;
(2)该人不同意任何财产的估值;或
(3)该人不同意征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额。


如引起争议的财产价值不超逾 $200,000 ,上诉须在地方法院进行。
缴付税款或就所征收的税款递交保证金是上诉的一项条件。遗产税署署长有权延迟缴税日期,而聆讯上诉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诉人的经济困难为理由,豁免缴付遗产税款作为上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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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遗产申报誓章

遗产申报誓章及遗产呈报表须交予遗产税署,而有关税款亦须于递交上述文件时或于死者去世日期起计 6 个月的限期内清缴(以较早者为准)。如上述文件于死者去世日期起计超逾 12 个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对逾期提交有合理辩解,否则,本署会就该延误征收双倍遗产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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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遗产

某些价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额遗产可根据简化程序申报。除特别情况外,继承小额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申请人只须在遗产税署填妥「遗产简易呈报表」(IRED 表格第 63A 号),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申请人会在 6 个星期内获发一份豁免遗产税证明书,以及一封正式函件,明确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须处理的事项。不过,这些简化程序不适用于遗产涉及土地权益、业务权益、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准备进行诉讼。
如欲下载 IRED 表格第 63A 号,请按这里

至于少于 $150,000 的小额遗产会有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应向遗产管理官查询遗产承办处会否非正式管理该份遗产。不过,该等简化程序不适用于包括任何业务或土地权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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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税率表

于下列日期
或之后去世
于下列日期
之前去世
遗产的基本价值
遗产
税率
或款额
可引用
「边际宽减」办法计税的最高限额
超逾
不超逾
1996年4月1日
1997年4月1日
$6,500,000
豁免
$6,500,000
$8,000,000
6%
$6,914,800
$8,000,000
$9,500,000
12%
$8,545,400
$9,500,000
18%
$10,195,100
1997年4月1日
1998年4月1日
$7,000,000
豁免
$7,000,000
$8,500,000
6%
$7,446,808
$8,500,000
$10,000,000
12%
$9,079,545
$10,000,000
18%
$10,731,707
1998年4月1日
2005年7月15日
$7,500,000
豁免
$7,500,000
$9.000,000
5%
$7,894,736
$9,000,000
$10,500.000
10%
$9,500,000
$10,500,000
15%
$11,117,647
2005年7月15日 2006年2月11日 $7,500,000 $100

请注意,遗产税率适用于遗产中的每一项目。
现举例说明如下:

资产

在 2002 年 4 月 4 日
(死亡日期)的价值

股票
$2,000,000
银行户口
3,000,000
土地物业
8,000,000
馈赠
    500,000
遗产的基本价值
$13,500,000

$13,500,000 遗产按 15% 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遗产税 = $2,025,000 (利息未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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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未缴付的遗产税须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满六个月止,按年息 4% 计算,其后则按年息 8%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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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宽减

税例内有边际宽减的计税方法,以避免因遗产价值略为增加,遗产税就骤增的情况。边际宽减设于遗产税率每个组别起点,凡稍高于起点的遗产都会得到宽减。计算方法是将低一组别的税率乘以这个组别的遗产价值上限(即分别为 $7,500,000 、 $9,000,000 及 $10,500,000 ),再加多出之数的 100% 。以下例子说明不同情况的边际宽减:—

例 1
死亡日期: 2002 年 3 月 31 日
如遗产价值 = $7,600,000
宽减前的遗产税 = $7,600,000 的 5% = $380,000
宽减后的遗产税 = $7,500,000 获豁免 + ($7,600,000 - $7,500,000) 的 100% = $100,000
宽减数额 = $280,000

例 2
死亡日期: 2002 年 3 月 31 日
如遗产价值 = $9,500,000
宽减前的遗产税 = $9,500,000 的 10% = $950,000
宽减后的遗产税 = $9,000,000 的 5% + ($9,500,000 - $9,000,000)的 100% = $950,000
宽减数额 = $0

例 3
死亡日期: 2002 年 3 月 31 日
如遗产价值 = $11,000,000
宽减前的遗产税 = $11,000,000 的 15% = $1,650,000
宽减后的遗产税 = $10,500,000 的 10% + ($11,000,000 - $10,500,000)的100% = $1,550,000
宽减数额 = $100,000

目前,三个遗产税率组别中,可享有边际宽减的最高遗产价值分别为:

超逾 $7,500,000 但不超逾 $9,000,000 $7,894,736
超逾 $9,000,000 但不超逾 $10,500,000 $9,500,000
超逾 $10,500,000 $11,11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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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承继的宽减

如在 5 年之内,任何租业、业务(非由公司经营的业务)、租业权益或业务权益因遗产继承人死亡而须要缴纳第二次遗产税,则该租业或业务于第二次缴纳的遗产税可按下列比率减低:—

倘遗产继承人是
在死者去世后:
遗产税
递减比率
1 年内去世
50%
2 年内去世
40%
3 年内去世
30%
4 年内去世
20%
5 年内去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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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遗产的罚则

任何人士如擅自处理死者的遗产(即未先行向遗产税署署长递交有关遗产申报誓章 / 遗产呈报表,而占有或以任何方式管理死者遗产的任何部分,或该遗产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罚款 $10,000 ,另加罚相等于死者遗下的全部财产所应缴税款 3 倍的罚款。

就过渡期的遗产,擅自处理死者遗产的罚则将仍按现时税率级表(即遗产基本价值的 5% 、 10% 或 15%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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