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本局
刊物及新闻公报
公开资料
政策
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
税务资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电子服务
招标公告
常见问题
联络我们
相关网址

税 务 资 料 :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税 务 局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税 务 局
 
征 税 范 围
《税 务 条 例》就 通 知 应 课 税 事 项
  特 别 类 别 的 纳 税 人
如 何 确 定 你 是 否 须 课 税
  物 业 税
  薪 俸 税
  利 得 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率 和 免 税 额
如 何 通 知 应 课 税 事 项
 
(甲)   个 别 人 士
首 次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曾 被 评 定 为 毋 须 课 税 的 纳 税 人
已 收 到 报 税 表 及 有 新 收 入 来 源 的 纳 税 人
联 权 或 分 权 物 业 的 业 主
物 业 拥 有 人 (业 主) 须 知
(乙)   合 伙 业 务 和 法 团
罚 则
收 到 报 税 表 应 填 妥 交 回
   



征 税 范 围
 
香 港 的 税 制 是 以 地 域 来 源 征 收 。 假 若 你 自 香 港 获 得 受 雇 收 入 (薪 俸 税) 、 物 业 收 入 (物 业 税) 或 业 务 利 润 (利 得 税) , 不 论 你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你 也 可 能 须 在 港 课 税 。
 
有 关 征 税 范 围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按 薪 俸 税 物 业 税 利 得 税
 
页首


《税 务 条 例》 就 通 知 应 课 税 事 项
 
若 你 须 课 税 , 你 应 通 知 税 务 局 。 税 务 条 例 第 51(2) 条 规 定 , 任 何 应 课 税 的 人 士 , 除 非 已 收 到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 否 则 便 应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结 束 后 四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其 本 人 须 就 该 课 税 年 度 而 课 税 。
 
评 税 基 期 是 指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最 终 须 纳 税 的 入 息 或 利 润 的 计 算 期 间 。 薪 俸 税 和 物 业 税 的 评 税 基 期 是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 1 日 。 至 于 利 得 税 的 评 税 基 期 , 请 按 这 里 参 阅 有 关 资 料 。
 
因 此 , 你 若 须 课 税 , 但 未 有 收 到 报 税 表 , 便 须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结 束 后 四 个 月 内 ( 薪 俸 税 和 物 业 税 - 即 7 月 31 日 或 之 前 ) ,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要 求 发 出 报 税 表 。
 
特 别 类 别 的 纳 税 人
 
就 下 列 类 别 的 纳 税 人 , 《 税 务 条 例》 有 特 别 要 求 :

  即 将 离 港 的 人 士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的 人 士 , 若 将 会 移 居 外 国 或 往 外 地 升 学 或 任 职 , 须 在 不 迟 于 预 期 离 港 日 期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在 合 理 情 况 下 , 税 务 局 局 长 会 接 受 较 短 期 的 通 知 。

请 参 阅 :
 
将 会 离 港 的 纳 税 人
 
即 将 离 港 ( 雇 主 和 雇 员 应 遵 办 的 税 务 规 定 )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演 艺 人 员 或 运 动 员

如 在 香 港 有 任 何 人 士 支 付 款 项 或 用 任 何 转 帐 方 式 付 款 给 非 居 港 的 演 艺 人 员 或 运 动 员 或 其 非 居 港 代 理 人 , 该 付 款 人 会 成 为 「香 港 付 款 人」 , 必 须 为 非 居 港 的 收 款 人 承 担 税 务 责 任 。 香 港 付 款 人 须 在 演 艺 人 员 或 运 动 员 抵 达 香 港 时 , 立 即 填 妥 IR623 表 格 。

请 参 阅 :
 
非 居 港 演 艺 人 员 及 运 动 员 如 何 履 行 香 港 税 务 责 任
 
IR623 表 格
 
页首


如 何 确 定 你 是 否 须 课 税
 
物 业 税

物 业 税 是 依 据 出 租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征 收 。 应 评 税 净 值 是 付 予 业 主 的 代 价 减 去 业 主 负 责 支 付 的 差 饷 和 百 分 之 二 十 作 修 葺 支 出 的 减 免 。

请 参 阅 :
   
 
物 业 税
 
物 业 税 简 介 (一)
 
物 业 税 简 介 (二)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能 减 少 所 须 缴 纳 的 税 款 , 详 情 请 按 这 里
     
薪 俸 税

若 你 的 受 雇 收 入 超 过 你 可 享 有 的 免 税 额 和 扣 除 , 你 便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请 参 阅 :
   
 
薪 俸 税
 
薪 俸 税 简 介 ( 一 )
 
薪 俸 税 简 介 ( 二 )
 
计 算 薪 俸 税
 
     
利 得 税

纳 税 人 所 经 营 的 业 务 若 有 利 润 , 便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

请 参 阅 :
   
 
利 得 税
 
独 资 或 合 伙 业 务 利 得 税 简 介 ( 一 )
 
独 资 或 合 伙 业 务 利 得 税 简 介 ( 二 )
 
独 资 或 合 伙 业 务 利 得 税 简 介 ( 三 )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能 减 少 所 须 缴 纳 的 税 款 , 详 情 请 按 这 里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是 一 项 税 务 宽 减 , 可 能 减 少 你 的 应 缴 纳 税 款 。 若 你 和 配 偶 ( 如 适 用 的 话 )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而 你 们 得 自 受 雇 、 出 租 物 业 及 经 营 业 务 的 收 入 总 额 超 过 你 们 可 享 有 的 免 税 额 和 扣 除 , 你 们 便 须 课 税 。

请 参 阅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率 和 免 税 额

 
税 率 - 请 按 这 里
 
免 税 额 - 请 按 这 里
 
页首


如 何 通 知 应 课 税 事 项
 
(甲) 个 别 人 士

首 次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请 按 这 里

曾 被 评 定 为 毋 须 缴 税 的 纳 税 人 (覆 检 个 案)
 

若 你 曾 被 评 定 毋 须 缴 税 , 税 务 局 可 能 不 会 每 年 向 你 发 出 报 税 表 。 但 当 你 须 要 课 税 时 , 你 仍 须 于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结 束 后 四 个 月 内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并 列 明 你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号 码 、 税 务 局 的 档 案 号 码 、 通 讯 地 址 和 日 间 联 络 电 话 。 你 可 利 用 下 列 通 知 书 ∶ 薪 俸 税 IR6167 表 格 、 利 得 税 IR6168 表 格 及 物 业 税 IR6129 表 格

 
发 出 通 知 书 以 覆 核 是 否 有 须 课 税 个 案 :
   

为 了 简 化 覆 核 个 案 的 程 序,税 务 局 会 发 出 通 知 书 (IRC6106 表 格) 及 资 料 附 页 (IR1397 表 格) 以 代 替 报 税 表 给 予 一 些 个 别 人 士,以 覆 核 他 们 是 否 须 要 课 税 。倘 若 纳 税 人 于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符 合 通 知 书 上 所 指 的 任 何 一 个 情 况,他 便 须 填 妥 回 覆 部 分 (索 取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并 把 通 知 书 寄 回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在 收 到 通 知 书 后 便 会 发 出 该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否 则,纳 税 人 便 无 须 寄 回 通 知 书 。而 夹 附 的 资 料 单 张 载 有 纳 税 人 应 课 税 须 通 知 税 务 局 的 资 料,以 便 参 阅 。倘 若 纳 税 人 于 其 他 年 度 须 要 课 税,他 可 用 资 料 附 页 末 端 的 表 格 通 知 税 务 局 。

收 到 报 税 表 和 有 新 收 入 来 源 的 纳 税 人

每 年 五 月 , 税 务 局 会 向 已 知 须 课 税 的 个 别 纳 税 人 发 出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60) 。 这 报 税 表 是 让 个 别 纳 税 人 申 报 他 的 受 雇 收 入 、 来 自 出 租 全 权 拥 有 物 业 的 收 入 和 独 资 业 务 的 利 润 。 纳 税 人 也 可 在 该 报 税 表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因 此 , 若 你 已 收 到 报 税 表 , 同 时 你 有 来 自 受 雇 、 全 权 拥 有 物 业 或 独 资 业 务 的 新 收 入 / 利 润 来 源 , 你 可 在 该 报 税 表 的 适 当 部 份 申 报 。

有 关 如 何 填 写 报 税 表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 可 参 考 填 写 及 提 交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60)

联 权 或 分 权 物 业 的 业 主

当 出 租 联 权 或 分 权 物 业 时 , 不 论 个 别 业 主 的 税 务 状 况 , 业 主 也 须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物 业 已 出 租 。 业 主 只 须 就 每 一 物 业 提 交 一 份 通 知 书 ,亦 可 用 IR6129 表 格 作 通 知 。

税 务 局 会 就 有 关 物 业 向 业 主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57 或 58) 。


物 业 拥 有 人 (业 主) 须 知

若 你 将 物 业 出 租 , 请 注 意 , 将 租 约 协 议 书 加 盖 印 花 或 填 报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发 出 的 问 卷 , 并 不 等 同 向 税 务 局 发 出 须 课 税 通 知 。 你 仍 须 另 函 或 用 IR6129 表 格 通 知 税 务 局 。

     
(乙) 合 伙 业 务 和 法 团

新 登 记 的 业 务 : 请 按 这 里

持 续 经 营 的 业 务 : 请 按 这 里

无 须 每 年 提 交 报 税 表 的 业 务 : 请 按 这 里

  请 注 意 , 若 业 务 开 始 或 重 新 开 始 赚 取 应 课 税 利 润 (未 扣 减 承 前 亏 损) , 公 司 须 于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会 计 基 期) 结 束 后 四 个 月 内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页首

 
罚 则

任 何 人 士 未 有 遵 守 税 务 条 例 的 规 定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可 依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80(2) 条 提 出 起 诉 , 或 按 第 82A 条 评 定 补 加 税 。 有 关 罚 则 资 料 , 请 参 阅 罚 款 政 策

     
页首

收 到 报 税 表 应 填 妥 交 回

即 使 你 毋 须 缴 税 , 当 收 到 报 税 表 时 , 你 仍 须 填 妥 报 税 表 , 在 限 期 内 交 回 税 务 局 。 否 则 , 税 务 局 可 能 会 向 你 发 出 估 计 评 税 或 施 行 罚 则 。
 
页首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覆检日期: 2011 年 4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