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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慈 善 捐 款 及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慈 善 团 体
应 课 薪 俸 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或 利 得 税 的 个 人 或 业 务 捐 款 人,可 将 在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所 作 出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申 请 扣 除 , 总
额 最 高 可 达 应 评 税 入 息 或 利 润 (视 属 何 种 情 况 而 定) 的 35% (2004/05 至 2007/08
课 税 年 度 上 限 为 25%) ,但 捐 款 总 额 不 得 少 于 100 元。(《 税 务 条 例 》第 16D 及
26C 条)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是 指
捐 赠 给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属 公 共 性 质 的 慈 善 机 构 或 慈
善 信 托 作 慈 善 用 途 的 款 项,或 指 捐 赠 给 政 府 作 慈 善 用 途 的 款 项。 (《 税 务 条 例
》第 2 条)
市 民 可 参 阅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慈 善 机 构 及
慈 善 信 托 的 名 单 ,以 查 看 他 们 的 捐 款 能 否 在 报 税 时 申 请 扣 除 。
属 公 共 性 质 的 慈 善 机 构 及 信 托 团 体 可 根 据
《税 务 条 例》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本 局 已 印 发「属 公 共 性 质 的 慈 善 机 构 及 信 托 团 体 的 税 务 指 南
」 说 明 书 以 供 市 民 参 考。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慈 善 组 织 小 组 委 员 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 发 表 一
份 有 关 「慈 善 组 织」 的 谘 询 文 件 , 有 关 内 容 及 该 谘 询 文 件 已 上 载 于 委 员 会 的
网 页 www.hkreform.gov.hk/chs/news/20110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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