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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2012 - 13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税 务 措 施

财 政 司 司 长 在 2012 - 13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 建 议 以 下 的 税 务 措 施 :

增 加 免 税 额
延 长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扣 除 年 期
增 加 向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的 可 扣 除 上 限
宽 免 2012-13 年 度 商 业 登 记 费
你 可 循 下 列 连 结 , 参 阅 上 述 税 务 措 施 的 执 行 细 节 和 计 算 税 款 :

建 议 措 施 的 执 行 细 节
  (a) 2011-12 课 税 年 度 税 款 宽 减
  (b) 2012-13 及 其 后 课 税 年 度 的 税 务 措 施
税 务 计 算 机
示 例 说 明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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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减 2011-12 课 税 年 度 利 得 税 、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宽 减 2011-12 课 税 年 度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利 得 税 、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最 后 评 税 税 款 , 每 宗 个 案 以 12,000 元 为 上 限 。

今 次 的 宽 减 并 不 适 用 于 物 业 税 , 但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的 人 士 如 符 合 资 格 , 或 可 通 过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而 获 得 宽 减 。 赚 取 营 业 利 润 的 人 士 则 不 论 是 否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都 可 享 有 这 项 宽 减 , 但 宽 减 额 或 会 因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而 有 不 同 , 最 终 宽 减 额 须 按 每 个 个 案 实 际 情 况 才 能 确 定 。 纳 税 人 可 在 填 写 2011-12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时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税 务 局 会 就 每 宗 申 请 验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否 减 低 申 请 人 的 税 款 , 并 以 对 他 最 为 有 利 的 方 式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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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免 税 额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由 2012-13 课 税 年 度 开 始 , 增 加 以 下 的 免 税 额:
课 税 年 度
现 时
(2011/12)
$
建 议
(2012/13 及 其 后 )
$
基 本 免 税 额
108,000
120,000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216,000
240,000
单 亲 免 税 额
108,000
120,000
子 女 免 税 额 ( 每 名 计 算 )    
  第 一 名 至 第 九 名 子 女
60,000
63,000
  在 子 女 出 生 课 税 年 度 的 额 外 免 税 额
60,000
63,000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 每 名 计 算 )
30,000
33,000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 每 名 计 算 )    
  年 龄 60 岁 或 以 上 , 或 有 资 格 根 据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计 划 申 索 津 贴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36,000
38,000
  年 龄 55 至 59 岁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18,000
19,000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额 外 免 税 额 ( 每 名 计 算 , 须 连 续 全 年 与 纳 税 人 同 住 )    
  年 龄 60 岁 或 以 上 , 或 有 资 格 根 据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计 划 申 索 津 贴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36,000
38,000
  年 龄 55 至 59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18,000
19,000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 每 名 计 算 )
60,000
66,000

关 于 免 税 额 的 资 料 , 请 按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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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的 可 扣 除 上 限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由 2012-13 课 税 年 度 起 将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的 可 扣 除 上 限 由 每 年 72,000 元 增 加 至 76,000 元 。

关 于 扣 除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的 资 料 , 请 按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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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长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扣 除 年 期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由 2012-13 课 税 年 度 起 , 纳 税 人 可 申 请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年 期 由 10 个 课 税 年 度 延 长 至 1 5 个 课 税 年 度 , 最 高 扣 减 额 则 维 持 每 年 100,000 元 。 这 项 建 议 并 没 有 追 溯 效 力 。 换 句 话 说 , 如 果 纳 税 人 已 在 1998-99 至 2011-12 课 税 年 度 期 间 用 尽 了 10 年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他 不 能 因 扣 除 年 期 延 长 而 在 此 期 间 的 任 何 年 度 再 获 得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他 只 可 以 在 2012-13 课 税 年 度 或 之 后 申 索 最 多 合 共 5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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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向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的 可 扣 除 上 限

因 应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 下 的 最 高 有 关 入 息 水 平 将 由 2012 年 6 月 调 高 至 25,000 元 ,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支 付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的 每 年 最 高 可 扣 除 款 额 , 由 12,000 元 修 订 为 2012-13 课 税 年 度 的 14,500 元 及 2013-14 和 以 后 课 税 年 度 的 1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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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免 2012-13 年 度 商 业 登 记 费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宽 免 2012-13 年 度 商 业 登 记 费 , 让 所 有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士 受 惠 。 详 情 请 按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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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措 施 的 执 行 细 节
(a)
2011-12 课 税 年 度 的 税 款 宽 减
 

所 有 缴 纳 利 得 税 、 薪 俸 税 , 以 及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人 士 都 会 受 惠 于 这 项 税 款 宽 减 , 宽 减 额 为 2011-12 课 税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税 款 的 百 份 之 七 十 五 , 每 宗 个 案 以 12,000 元 为 上 限 。 例 如 最 后 评 税 税 款 为 10,000 元 , 7,500 元 可 获 宽 减 , 只 需 缴 税 2,500 元 。

利 得 税 的 宽 减 上 限 以 每 个 业 务 计 算 。 薪 俸 税 的 宽 减 上 限 以 每 个 个 人 计 算 ; 如 果 夫 妇 是 合 并 评 税 , 则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 至 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未 婚 人 士 的 宽 减 上 限 以 每 个 个 人 计 算 ; 已 婚 人 士 须 夫 妇 一 同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宽 减 上 限 亦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

一 个 纳 税 人 如 果 须 同 时 缴 纳 薪 俸 税 和 利 得 税 , 他 的 薪 俸 税 和 利 得 税 税 款 都 可 获 得 宽 减 ; 如 果 他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他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利 得 税 和 物 业 税 的 收 入 会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 宽 减 只 可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税 款 计 算 。 符 合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个 别 人 士 , 只 需 填 妥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6 部 。 税 务 局 会 就 每 宗 申 请 验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否 减 低 申 请 人 的 应 缴 税 款 , 并 以 对 他 最 为 有 利 的 方 式 评 税 。

只 有 薪 俸 入 息 而 没 有 营 业 利 润 和 租 金 收 入 的 人 士 , 毋 须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这 项 宽 减 措 施 并 不 是 即 时 退 税 予 纳 税 人 , 而 是 减 少 他 们 2011 - 12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缴 税 款 。 纳 税 人 只 须 如 常 填 报 分 别 于 本 年 4 月 及 5 月 份 发 出 的 2011-12 课 税 年 度 利 得 税 和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待 有 关 法 例 通 过 后 , 税 务 局 便 会 在 评 税 时 作 出 宽 减 。 在 法 例 通 过 前 已 发 出 的 2011-12 课 税 年 度 税 单 , 未 能 扣 减 建 议 宽 减 的 款 额 。 税 务 局 会 在 法 例 通 过 后 安 排 重 新 评 税 , 预 期 可 在 2012 年 7 月 底 开 始 向 有 关 人 士 发 还 多 缴 的 税 款 , 纳 税 人 毋 须 提 出 申 请 或 向 税 务 局 查 询 。

建 议 的 宽 减 只 适 用 于 2011-12 课 税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 并 不 适 用 于 该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 纳 税 人 仍 须 依 时 缴 付 该 暂 缴 税 。 已 缴 交 的 暂 缴 税 会 按 《 税 务 条 例 》 用 以 支 付 2011-12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缴 税 款 及 2012-13 课 税 年 度 暂 缴 税 。 如 尚 有 余 额 的 话 , 才 作 退 还 。

   
(b)
2012-13 及 其 后 课 税 年 度 的 税 务 措 施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建 议 的 每 项 税 务 措 施 , 都 需 经 立 法 程 序 才 可 实 施 。 待 有 关 法 例 通 过 后 , 税 务 局 自 会 按 新 的 免 税 额 为 纳 税 人 计 算 2012-13 课 税 年 度 薪 俸 税 暂 缴 税 。 如 往 常 一 样 , 纳 税 人 只 需 填 妥 2011-12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而 毋 须 另 作 申 请 。 至 于 在 2012-13 课 税 年 度 提 高 了 扣 除 上 限 的 扣 除 项 目 的 处 理 方 法 , 请 参 阅 常 见 问 题 8 至 12 条 及 示 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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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款 计 算 机
 
你 可 使 用 计 算 税 款 程 式 计 算 上 述 建 议 措 施 实 施 后 你 应 缴 的 2011-12 和 2012-13 课 税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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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例 说 明

有 关 上 述 税 务 措 施 ( 如 获 通 过 ) 如 何 让 纳 税 人 节 省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税 税 款 , 请 参 阅 示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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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