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本局
刊物及新闻公报
公开资料
政策
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
税务资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电子服务
招标公告
常见问题
联络我们
相关网址

税 务 资 料 : 2010 - 11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税 务 措 施


在 2010 - 11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了 几 项 税 务 措 施 , 以 下 为 各 项 措 施 的 要 点 和 执 行 细 则 。

有 关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宽 减 (2010 年 6 月 18 日 更 新)
有 关 买 卖 楼 价 超 过 二 千 万 元 的 物 业 的 印 花 税
有 关 宽 免 商 业 登 记 费 一 年 (2010 年 6 月 25 日 更 新)
〔 2010 年 2 月 24 日 〕
 
有 关 利 得 税 的 税 务 措 施
  离 岸 基 金 的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环 保 车 辆 (2010 年 6 月 18 日 更 新)
  合 资 格 债 务 票 据
  注 册 商 标 、 版 权 和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有 关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即 ETF) 的 印 花 税 宽 免
〔 2010 年 2 月 25 日 增 补〕
 
常 见 问 题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宽 减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一 次 过 扣 减 2009/10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最 后 评 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每 宗 个 案 以 6,000 元 为 上 限 。 详 情 请 参 看 一 次 过 扣 减 的 执 行 细 则

 
缴 交 利 得 税 或 物 业 税 的 个 别 人 士
 

赚 取 营 业 利 润 或 物 业 收 入 的 个 别 人 士 , 如 符 合 资 格 , 可 通 过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享 有 宽 减 。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 纳 税 人 可 以 获 扣 减 2009/10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每 宗 个 案 以 6,000 元 为 上 限 。

 
一 次 过 扣 减 的 执 行 细 则
 
在 计 算 每 宗 个 案 的 6,000 元 上 限 时 , 薪 俸 税 是 以 每 个 个人 计 算 。 如 夫 妇 合 并 薪 俸 税 评 税 , 则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 未 婚 人 士 以 每 个 个 人 计 算 上 限 。 己 婚 人 士 须 夫 妇 一 同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和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上 限 。

有 关 各 入 息 组 别 的 平 均 宽 减 税 款 , 请 参 看 附 件 1 。 至 于 薪 俸 税 个 案 在 实 施 减 税 措 施 后 可 节 省 的 税 款 , 请 参 看 附 件 2 的 示 例 说 明 。 你 更 可 使 用 税 务 局 的 计 算 税 款 程 式 , 按 2009-10 财 政 预 算 案 建 议 计 算 你 应 缴 的 薪 俸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

这 项 宽 减 会 减 低 纳 税 人 在 来 年 应 缴 的 税 款 。 如 往 常 一 样 , 纳 税 人 只 需 填 妥 于 2010 年 5 月 起 发 出 的 2009/10 年 度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而 毋 须 就 这 项 宽 减 另 作 申 请 。

有 关 法 例 经 已 通 过 , 税 务 局 会 在 评 税 时 作 出 税 款 宽 减 。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会 在 2010 年 第 3 季 开 始 收 到 已 反 映 宽 减 的 税 单 。 一 如 往 年 , 薪 俸 税 纳 税 人 一 般 在 2011 年 1 月 才 到 期 交 税 。

有 关 宽 减 只 适 用 于 2009/10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 并 不 适 用 于 同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2009/10 年 度 暂 缴 税 的 第 二 期 税 款 在 2010 年 4 月 到 期 , 他 们 须 依 期 交 税 。 已 缴 交 的 暂 缴 税 会 按 《 税 务 条 例 》 用 以 支 付 2009/10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税 款 及 2010/11 年 度 暂 缴 税 税 款 。 如 尚 有 余 额 的 话 , 才 作 退 还 。

赚 取 营 业 利 润 或 租 金 收 入 的 个 别 人 士 , 如 符 合 资 格 , 可 通 过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享 有 宽 减 。 他 们 可 在 填 写 2009/10 年 度 报 税 表 时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税 务 局 会 就 每 宗 申 请 验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经 宽 减 后 ) 可 否 减 低 申 请 人 的 应 缴 税 款 , 并 以 对 他 最 为 有 利 的 方 式 评 税。

只 有 薪 俸 入 息 而 没 有 营 业 利 润 和 租 金 收 入 的 人 士 , 毋 须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在 法 例 通 过 前 已 发 出 的 2009/10 年 度 税 单 , 未 能 扣 减 宽 减 的 款 额 。 税 务 局 会 在 法 例 通 过 后 安 排 重 新 评 税 , 预 期 可 在 2010 年 7 月 底 开 始 向 有 关 人 士 发 还 多 缴 的 税 款 , 市 民 毋 须 提 出 申 请 或 致 电 税 务 局 查 询 。

 
常 见 问 题
返回页首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0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