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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印花税机制
(在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取得住宅物业)

1.

问:

在甚么情况下,合资格外来人才可以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合资格外来人才可申请印花税退税:

  1. 他/她作为合资格外来人才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2023 年 10 月 24 日期间购买一个在香港的住宅物业;
  2. 在购买有关物业时,他/她必须持有「指定输入人才计划」下发出的有效签证,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除非他/她在购买有关物业时,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业,即先买后卖,并须在有关物业的转让契约日期后12个月内出售原有住宅物业);
  3. 他/她为取得有关物业而签立文书,并就该文书已缴付买家印花税及按第1标准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适用文书);
  4. 他/她已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5. 申请印花税退税时:
    1. 他/她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2. 他/她仍是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
    3. 他/她并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中的售卖人,而该买卖协议是在取得有关物业的日期之前订立的;以及该买卖协议是未获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4. 如适用,除他/她、受「指明输入人才计划」涵盖的其他共同买家及他/她/他们的近亲外,没有其他人是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以及
  6. 他/她只可以在指明限期内(见常见问题20)就一个住宅物业申请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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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甚么是「指定输入人才计划」?

答:

「指定输入人才计划」包括「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和「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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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如何证明退税申请人为合资格外来人才?

答:

合资格外来人才是一名通过「指定输入人才计划」入境香港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证明合资格外来人才身分的文件包括涵盖有关物业的购置日期的(i)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的标签/通知书;或(ii)延期逗留时获签发的逗留条件(如适用)的标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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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需要提交甚么证明文件以证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答: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 177 章)所定义的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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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一宗退还印花税申请内,谁是住宅物业的共同买家?

答:

合资格外来人才及与他/她以适用文书共同取得有关物业并就该文书已缴付买家印花税及按第1标准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的」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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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X先生是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他在2022 年 10 月 18 日签订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他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签署与临时买卖协议相同条款的买卖协议并缴纳了「买家印花税」和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可否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当相同买卖各方以相同条款,就同一个物业签订多于一份买卖协议(即临时买卖协议和买卖协议),应以第一份买卖协议(即临时买卖协议)的日期去确定某人取得有关物业的日期。在这个案中,X先生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之前已购买了一个住宅物业。因此,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也不可以申请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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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X先生是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2022 年 10 月 19 日之前在香港已拥有一个住宅物业(第一个物业),但他在该日期之前并未在香港逗留。假设他在2022年11月1日成为合资格外来人才并由该日起在香港逗留。他在 2022 年 11 月 15 日购买另一个住宅物业(第二个物业),并缴纳了「买家印花税」和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可否就第二个物业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不可以。由于X先生在购买第二个物业时已拥有一个住宅物业(第一个物业),他不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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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X先生是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假设他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购买一个住宅物业,并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已出售该物业。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可否就该物业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不可以。因为X先生在申请印花税退税时没有持有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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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与问题 8 的情况相类似,但X先生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转让该物业的50%业权予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可否就有关物业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除非X先生将有关物业的部份业权转让给他的近亲,否则他不符合资格申请退还印花税。近亲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如多于两名人士,只有他们当中每一人均为其余每一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他们才属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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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X先生是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假设他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以 1,000 万元购买一个住宅物业(物业A)。他在 2023 年 5 月 1 日以 2,000 万元购买另一个住宅物业(物业B)。他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他仍拥有物业A及物业B。他可否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就物业B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不可以。X先生只可就其首个物业(即物业A)申请印花税退税。X先生在购买物业B时已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物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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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与问题 10 的情况相类似,但X先生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出售物业A,而物业B则在2023 年 7 月 15 日转让予他。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可否就物业B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不可以。由于X先生并非在物业B转让契约日期后的12个月内处置物业A,他不可以就物业B申请印花税退税。由于X先生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已出售物业A,他亦不可以就物业A申请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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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X先生是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他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或之后签署一份买卖协议购入两个住宅物业。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可以就哪一个物业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按现行法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相似的情况下,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为求一致,X先生即使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亦不可以申请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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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X先生和Y女士在香港均不拥有任何住宅物业。X先生是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Y女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共同购买一个住宅物业。他们可否提出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按现行法例,若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购买住宅物业,他们须缴纳「买家印花税」和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由于Y女士并不是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即使当X先生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X先生及Y女士亦不可以提出印花税退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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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与问题 13 的情况相类似,但X先生和Y女士都是合资格外来人才。他们可否提出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只有当他们都符合上述问题 1 的答案所列出的所有条件后,他们才可以提出申请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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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与问题 13 的情况相类似,但X先生和Y女士是夫妇。他们可否提出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按现行法例,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共同购置住宅物业,他们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如果在购买住宅物业时,他们并没有在香港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他们只须按第 2 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近亲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如多于两名人士,只有他们当中每一人均为其余每一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他们才属近亲。在这个案中,X 先生和 Y 女士是近亲,因此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已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和按第 1 标准第 1 部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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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与问题 13 的情况相类似,但Y女士是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X先生和Y女士是夫妇。他们可否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与另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共同购置在香港的住宅物业,不论该名近亲是否合资格外来人才,只有当他们都符合上述问题 1的答案所列出的其他的条件时(例如:当购买有关物业时,他们在香港都没有拥有住宅物业,以及他们都已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该名合资格外来人才便可以提出印花税退税申请。在这个案中,X 先生和 Y 女士可以在他们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而仍然持有该共同拥有的住宅物业时,提出印花税退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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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X先生和Y女士都是合资格外来人才,他们各自在香港拥有一个住宅物业(物业A及物业B)。他们在2022年11月1日共同购入另一个住宅物业(物业C),物业C在2023年2月1日转让予他们。X先生在2023年7月15日出售物业A而Y女士在2023年10月31日出售物业B。他们在2024年11月1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仍是物业C的实益拥有人。他们可否就物业C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不可以。因为他们在共同购入物业C时拥有多过一个住宅物业。他们不符合资格就物业C申请退还印花税,即使他们在限期前出售各自拥有的住宅物业。按现行法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相似的情况下,只可就购入一个新的住宅物业作为取代他/她/他们唯一拥有的住宅物业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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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问:

与问题 17 的情况相类似,但Y女士并非出售物业B,而是在2023年10月31日转让物业C的全部业权予X先生。X先生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可否就物业C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不可以。X先生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亦不可以就物业C提出申请印花税退税,尽管在当时Y女士已并非物业C的实益拥有人。原因是他们在共同购入物业C时拥有多过一个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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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X先生是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拥有一个住宅物业(物业A)。他在2022年11月1日购入另一个住宅物业(物业B)。在此日子之前,他签署一份买卖协议出售物业A。但其后他取消了出售物业A的买卖协议。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可否就物业B申请印花税退税?

答:

不可以。X先生不符合就物业B申请印花税退税的资格。原因是他是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中的售卖人,而该买卖协议是在购入物业B的日期之前订立的;以及该买卖协议是未获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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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问:

香港永久性居民(前身是合资格外来人才)何时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答:

  1. 退税申请的一般期限为《2023年印花税(修订)(第3号)条例》刊宪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30日或之前)或为取得有关物业而签立并已缴付买家印花税及按第1标准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的适用文书下的唯一买家(如有关物业是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买家根据适用文书共同购置,则在申请退税当日仍是有关物业实益拥有人的共同买家当中最迟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的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2. 如合资格外来人才取得有关物业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的唯一住宅物业(原有物业),除在上述(i)的限期内提出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为取得有关物业签立并已缴付买家印花税及按第1标准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的适用文书的日期后的2年内,或出售原有物业的楼契签立日期后的2个月内,以最迟者为准。

申请人须在上述申请的指定期限内,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IRSD125D)及表格附页所指明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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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问:

X先生及Y先生都是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他们在2022年11月1日共同购买了一个住宅物业。X先生在2023年6月15日将该物业的所有业权转让给Y先生,Y先生随后将该物业的50%业权转让给其妻子Y太太。Y先生及Y太太分别在2024年9月1日及2025年6月30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就有关物业申请退还印花税的期限是何时?

答:

由于X先生在申请退税之日并非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而Y太太并非适用文书下的共同买家,因此申请应在Y先生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的6个月内提出,即2025年3月1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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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缴付印花税机制
(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取得住宅物业)

22.

问:

在甚么情况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

答:

  1. 他/她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受指明输入人才计划(指明计划,见常见问题2)涵盖(即合资格外来人才);
  2. 他/她作为合资格外来人才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后代表自己行事取得一个在香港的住宅物业;
  3. 在取得有关物业时,他/她必须持有指明计划下发出的有效签证,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
  4. 他/她并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中的售卖人,而该买卖协议是在他/她取得有关物业的日期之前订立的;以及该买卖协议是未获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5. 他/她需在向税务局呈交为取得有关物业而签立的文书(适用文书)加盖印花时,提交填妥的申请表IRSD125E和申请所需的文件为该适用文书申请暂免缴付指明款项(见常见问题23);及
  6. 他/她需缴付该适用文书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及指明的申请费用(相当于土地注册处就注册由税务局发出与有关物业相关的押记证明书而收取的注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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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

甚么是「指明款项」?

答:

就某适用文书而言,指明款项指下列a. 及b. 的总和:

  1. 该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缴付的从价印花税及已按第2标准缴付的从价印花税的差额;
  2. 该文书须缴付的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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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

合资格外来人才如何得知其申请实时印花税宽免的结果?

答:

如该合资格外来人才的申请获接纳,该适用文书会加盖适当印花,以表明该文书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已获暂免。税务局并会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与有关物业相关的押记证明书,以就追讨指明款项提供抵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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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问:

合资格外来人才可否就与其他人士共同取得的住宅物业申请实时印花税宽免?

答:

合资格外来人才可就与其他合资格外来人才、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近亲共同取得的住宅物业申请实时印花税宽免。如多于两名人士共同取得住宅物业,他们都是合资格外来人才,或至少其中一人是合资格外来人才而其他人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其他人为其余每一人的近亲。近亲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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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问:

在暂免缴付印花税机制下,当一名合资格外来人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她需怎么做?

答:

合资格外来人才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提交填妥的申请表IRSD125E和申请所需的文件为该适用文书申请免除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如该合资格外来人才仍是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或只有他/她的近亲-以及彼此均为近亲-在他/她取得有关物业后,成为有关物业另外的实益拥有人),税务局会批准有关申请。该适用文书会加盖适当印花,以表明该文书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已获免除。税务局也会向申请人发出有关物业的押记的解押证明书,以供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之用。有关注册的详情,请浏览土地注册处网站www.landreg.gov.hk

免除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的申请须在宽免期限前递交(见常见问题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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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问:

在问题26的前设下,如合资格外来人才与其他共同买家共同取得一个住宅物业,他们需符合甚么额外条件才能为有关适用文书申请免除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

答:

额外条件是在提出申请免除时,在购入有关物业时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其他余下共同买家已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他们仍是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或只有他们的近亲-以及彼此均为近亲-在他们取得有关物业后,成为有关物业另外的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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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问:

X先生是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X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签订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X先生就该临时买卖协议申请暂免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并缴付了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在他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X先生与Y女士结婚。X先生接着转让该物业的50%业权予Y女士及Y女士的父亲Z先生。X先生会否仍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

答:

不会。由于X先生和Z先生并非近亲(见常见问题25),暂免缴付的指明款项需于Z先生成为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后的30天内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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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问:

X先生和Y先生都是合资格外来人才。X先生和Y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签订临时买卖协议(以分权拥有形式)共同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并且他们在取得有关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他们就该临时买卖协议申请暂免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并缴付了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在他们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X先生与Z女士结婚并转让他所占该物业的50%业权予Z女士。Y先生和Z女士并非近亲。他们可否仍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

答:

不可以。由于Y先生和Z女士并非近亲,暂免缴付的指明款项需于Z女士成为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后的30天内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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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问:

X先生和Y先生都是合资格外来人才。X先生和Y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签订临时买卖协议(以分权拥有形式)共同购入一个住宅物业,而他们在取得有关物业时在香港均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他们就该临时买卖协议申请暂免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并缴付了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其后,Y先生在他们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过世。X先生可否仍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

答:

如已故Y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按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授权,将已故Y先生所占有关物业的业权归属已故Y先生的受益人(除非该已故Y先生的受益人是X先生的近亲),X先生将不再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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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问:

与问题30的情况相类似,但X先生和Y先生以联权拥有形式共同购入一个住宅物业,X先生可否仍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

答:

在Y先生过世后,X先生根据生存者取得权成为有关物业的唯一实益拥有人。由于有至少一名受指明计划涵盖的买家仍是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X先生仍可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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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问:

合资格外来人才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需于何期限前就适用文书申请免除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

答:

合资格外来人才需于根据相关指明计划而获准许在香港逗留的首日起计的9年期间的最后一日(宽免期限)前申请免除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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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问:

在甚么情况下,获暂免缴付的指明款项的安排会被撤销?

答:

在以下情况下,合资格外来人才需缴付原获暂免缴付的指明款项:

  1. 在宽免期限(即常见问题32所述的9年)届满时,获暂免缴付的指明款项仍未获免除;
  2. 合资格外来人才已非有关物业的实益拥有人;
  3. 除合资格外来人才的近亲外,其他人成为有关物业的部份权益的实益拥有人。

指明款项需于上述a. 、b. 或c. 的情况发生后30天内缴付,否则会被加征逾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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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问:

X先生是合资格外来人才并在2016 年 1 月 1 日根据指明计划获准许在香港逗留。X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签订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并且他在取得有关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他就该临时买卖协议申请暂免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并缴付了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假若X先生在2025 年 1 月 1 日仍未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会有甚么后果?

答:

就此个案,宽免期限为2024 年 12 月 31 日。X先生需于宽免期限发生后30天内(即2025 年 1 月 30 日前)缴付指明款项,否则会被加征逾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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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问:

与问题 34的情况相类似,但X先生与Y女士共同取得有关物业。他们都是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取得有关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X先生在2016 年 1 月 1 日根据指明计划获准许在香港逗留,而Y女士在2017 年 1 月 1 日根据指明计划获准许在香港逗留。在这个个案中如何计算宽免期限?

答:

宽免期限会由所有买家当中,最迟根据相关指明计划而获准许在香港逗留的该买家的首日获准许在香港逗留的日子起计算。在这个案中,Y女士是最迟获准许在香港逗留的买家。因此,宽免期限为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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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问:

与问题 35的情况相类似,但Y女士在他们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转让该物业的全部业权予X先生。在这个个案中如何计算宽免期限?

答:

在这个案中,由于Y女士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不再拥有该物业的业权,所以宽免期限回复到问题 34一样,即是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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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问:

与问题 36 的情况相类似,但Y女士在 2025 年 11 月 30 日转让该物业的全部业权予X先生。在这个个案中如何计算宽免期限?

答:

在这个案中,由于Y女士只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不再拥有该物业的业权,所以宽免期限提前至有关日期后的30日期间的最后一日(即2025 年 12 月 30 日)。X先生须于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申请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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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问:

如合资格外来人才就取得有关物业的适用文书申请暂免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及他/她的申请获批准,一个以印花税署署长为受益人的押记会根据法例自动构成。该押记会否影响合资格外来人才就购买有关物业而取得的置业按揭的优先次序?

答:

就优先次序而言,以印花税署署长为受益人的押记将在保留款额的范围内,仅次于用以购买有关物业的首项置业按揭。保留款额为以下两项的较低者:

  1. 在有关置业按揭下,用以取得有关物业的按揭贷款中尚未清偿的本金金额、利息及根据该按揭应缴付的费用;
  2. 从有关适用文书下取得物业的代价金额/价值中扣除指明款项后得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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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问:

X先生是合资格外来人才,并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X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与发展商签订临时买卖协议以1,000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X先生就该临时买卖协议申请暂免缴付指明款项(即113万元)的法律责任并缴付了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37万元。X先生分别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700万元并签立以银行为受益人的第一按揭和向发展商申请首期贷款150万元并签立以发展商为受益人的第二按揭。其后,X先生无能力偿还所有按揭贷款因而有关物业被承按银行以900万元出售。在出售有关按揭物业时,X先生分别尚欠承按银行680万元和发展商120万元。承按银行须如何运用出售按揭物业所得的收益?

答:

在这个案中,保留款额是680万元和887万元(即1,000万元减113万元)两者较低者,即680万元。承按银行须按下列优先次序运用出售按揭物业所得收益900万元:(i) 偿还在第一按揭下尚欠的本金金额、利息及根据该按揭应缴付的费用680万元;(ii) 偿还应付指明款项113万元给税务局;(iii) 余款107万元偿还给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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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问:

假若合资格外来人才在购买一个住宅物业(新物业)时,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业(原物业),他/她可否享有实时印花税宽免(先买后卖的情况)?

答:

合资格外来人才需为取得新物业而签立的文书缴付买家印花税及按第1标准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如之后他/她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她于新物业的转让契约日期后12个月内出售原物业,并就原物业缴付指明款项(如适用),他/她可就新物业申请退还指明款项。他/她需提交填妥的申请表IRSD125E和申请所需的文件。如该退税申请获接纳,取得新物业的适用文书会加盖适当印花,以表明该文书缴付指明款项的法律责任已获暂免缴付。税务局并会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与有关物业相关的押记证明书,以就追讨指明款项提供抵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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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问:

在常见问题40所述的情况下,合资格外来人才需于何时就取得新物业的适用文书向税务局申请退还指明款项?

答:

申请退还指明款项的期限为(a)取得新物业的适用文书的日期后的2年内,或(b)出售原物业的楼契签立日期后的2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