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政府于2017年4月11日宣布将会提出法例修订,以收紧现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而设的宽免安排。该修订建议将规定,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划一为15%的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详情请参阅「从价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和应用及计算方法例子 - 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
请注意以下常见问题是根据政府现时的建议拟备,而这些建议须经立法落实,并可能在立法过程中有所修订。
答:
根据现时的建议,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任何于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均须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亦适用于在该日或以后所签立的售卖转易契(除非相关的买卖协议于2016年11月5日之前已签立)。现行条例下的例外/豁免情况,均会继续沿用。因此,如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于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则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不适用于有关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于该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
答:
根据现时的建议,可按第2 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或可获豁免「从价印花税」的情况没有改变。
请参阅「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及第2标准税率的常见问题。第12题列出可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及可获豁免「从价印花税」的情况。
答:
根据现时的建议,不论买方或承让人是否首次置业,如果他/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于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则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不适用于有关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第2标准税率仍适用于该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
答:
现时为转换唯一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而设的退还部分税款的机制没有改变。
当某人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后,若他/她可提交证明文件,证实符合可获退还部分税款的条件,他/她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相当于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与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的差额〕。
答:
与现有的机制相同,买卖双方须共同及个别负上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换言之,不论买卖双方是否另订不同的协议,在法律上,买卖双方有相同的责任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缴纳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
答:
一般情况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的签立人及文书使用者(视乎情况而定)须共同及个别负上缴纳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从价印花税」是基于买方声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购入住宅物业时并非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而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后来发现买方的声明不正确,在这情况下,只有买方须负上缴纳指定款项(即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与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之间的差额)的法律责任。
答:
待相关法例获立法会通过,任何于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的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须在买卖协议/转易契签立日期后30天内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加盖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