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政府于2017年4月11日宣布将会提出法例修订,以收紧现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而设的宽免安排。该修订建议将规定,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划一为15%的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详情请参阅「从价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和应用及计算方法例子 - 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
请注意以下阐明例子是根据政府现时的建议拟备,而这些建议须经立法落实,并可能在立法过程中有所修订。
答:
因住宅物业是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并非其近亲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取得,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将适用。在上述情况,「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600,000元〔即400万元x 15%〕。由于C女士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不是B先生的近亲,有关临时买卖协议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600,000元〔即400万元x15%〕。
答:
由于在购买有关物业时,D先生没有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就有关买卖协议,须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款额为1,062,500元〔即2,500万元x4.25%〕。虽然E女士与D先生是近亲,由于E女士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转易契须以第2标准税率,按物业的售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算应缴纳的「从价印花税」,然后减去D先生所占的业权部分的印花税。转易契的「从价印花税」款额为531,250元〔(即2,500万元x4.25%) x 50%〕。
答:
就有关买卖协议,须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款额为1,062,500元〔即2,500万元x4.25%〕。由于E女士于转易契当日在香港并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转易契无须予以征收「从价印花税」,只须征收定额印花税100元。
答:
就有关买卖协议,须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款额为1,062,500元〔即2,500万元x4.25%〕。由于D先生和E女士不是近亲,转易契须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按物业的售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算应缴纳的「从价印花税」,然后减去D先生所占的业权部分的印花税。转易契的「从价印花税」款额为1,875,000元〔(即2,500万元x 15%) x 50%〕。另外,D先生会被视为把50%业权于6个月内出售,就有关转易契,须缴纳「额外印花税」2,500,000元〔即2,500万元x50%x20%〕。
答:
由于F先生在购入新物业时在香港已拥有住宅物业,因此,在购入新物业时,须按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款额为900,000元〔600万元x 15%〕。因F先生在新物业的转易契签立日期后的6个月内售出原物业,他可以在出售原物业的交易完成后,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以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和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差额)。可退还的税款为720,000元〔900,000元– 600万元x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