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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9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9 号
| 1. |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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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8E 条 。 |
| 2. |
背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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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 请 人 是 五 间 隶 属 同
一 控 股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 。 该 控 股 公 司 在 A 国 家 注 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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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申 请 人 所 属 集 团 内 共 有 14 间 附 属 公
司 。 其 中 6 间 在 香 港 、 6 间 在 B 国 家 、 一 间 在 C 城 市 及 一 间 在 D 国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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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全 部 于 1974 年 4 月 1
日 后 开 始 营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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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申 请 人 拟 备 的 帐 目 以 3 月 31 日 为 结
算 日 , 但 在 B 国 家 的 6 间 公 司 、 C 城 市 的 一 间 公 司 及 一 间 香 港 公 司
以 12 月 31 日 为 帐 目 结 算 日 。 |

| 3. |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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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 请 人 会 把 2009/10 课
税 年 度 的 帐 目 结 算 日 期 由 3 月 31 日 改 为 12 月 31 日 。 即 2009/10 课 税
年 度 的 帐 目 结 算 时 间 为 2009 年 4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9 个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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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申 请 人 称 , 更 改 会 计 结
算 日 的 原 因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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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减 轻 拟 备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的 时 间 压 力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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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 助 于 对 集 团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 |
| 4. |
裁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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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税 务 局 局 长 会 以 2009 年
4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这 9 个 月 时 期 , 作 为 申 请 人 2009/10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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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税 务 局 局 长 会 以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这 12 个 月 时 期 , 作 为 申 请 人 2008/09 课 税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 |
| 5. |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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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在 2008/09
及 2009/10 课 税 年 度 适 用 于 申 请 人 。 |
| 6. |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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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局 局 长 没 有 作 出 假 设 。 |
| 7. |
裁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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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5 日 。 |

| 8. |
评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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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8E 条 ,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所 得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已 参 照 以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内 某 日 为 结 帐 日 期 的 帐 目 而 计 算 , 但 该 人 并 没 有 在 下 一 课 税 年 度
以 同 一 日 结 算 帐 目 , 则 在 更 改 结 帐 日 期 的 当 年 及 之 前 的 一 年 从 该 来
源 所 得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须 以 局 长 认 为 适 合 的 基 准 计 算 。 如 公 司 在 1974
年 4 月 1 日 后 开 始 营 业 , 应 评 税 利 润 不 应 少 于 该 业 务 营 运 期 间 获 得
的 总 利 润 。 因 此 , 本 裁 定 的 申 请 人 采 用 9 个 月 时 间 为 更 改 结 帐 日 期
的 当 年 的 评 税 基 期 。 至 于 更 改 结 帐 日 期 之 前 的 一 年 , 税 务 局 局 长 认
为 无 须 重 新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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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评 注 并 非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陈 述 , 也 不 构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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