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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中港两地跨境工作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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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出席香港会计师公会主办的研讨会午餐会,在会上谈论最近香港税务局就跨境雇员关注的税务问题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所达成的共识。

    她表示,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活动日益频密,两地税制不同为跨境工作或在两地经营业务的人士带来了一些问题。为解决跨境税务问题,内地与香港在多个项目上达成协议,内容详列在 1998 年 4 月 10 日生效的《内地与本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过去五年,两地税务当局定期会晤,就该项安排的诠释和执行事宜进行讨论。

    经澄清的要点载于税务局今天在网上发布的小册子(https://www.info.gov.hk/ird),以提高税务管理的透明度,为纳税人明确地澄清他们关注的问题。

    香港税务局欢迎纳税人及税务代表就小册子的内容提出意见,以便作出修改,然后印制文本供市民取阅。

    小册子的撮要载于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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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中港两地跨境工作税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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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要

1 .   签订《安排》的目的,是为划分中港两个税区的征税权,避免纳税人双重缴税,同时也避免两地税局双重不征税。

2 .   《安排》第 3 条第 2 段处理受雇工作收入的征税权。香港居民除非在内地履行受雇职务,否则他的受雇工作收入,只须在香港缴税。

3 .   香港居民是指在香港负有纳税义务并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

(i)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及

(ii)属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

4 .   内地个人所得税只会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获豁免:

*   在有关历年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及

*   有关入息不是由内地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及

*   有关入息不是由雇主设于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例如一名被派往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其雇主在内地没有常设机构,而他在有关历年在内地停留合共不超过 183 天,则他无须在内地缴付个人所得税。

5 .   如不能符合上述豁免条件,香港居民在内地的税负计算如下:

(a)如受雇只需在内地提供服务,在港无需提供服务,他的入息,无论是内地机构或香港支付,都须全数计算在应课内地个人所得税收入内。

(b)如受雇在中港两地提供服务,在内地停留时间累计-

(i)不超过 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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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所得的入息当中,属内地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须缴付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税额后,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缴纳税款。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支付的部分,则无须征税。

(ii)超过 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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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从内地机构及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收取的入息总额须缴付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税额后,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缴纳税款。

6 .   香港居民在港的税负计算如下:

(a)如果受雇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全部服务,无须缴付薪俸税。

(b)如从事香港受雇工作,即使雇主规定部分服务须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雇员的收入也应全数评税。不过,如果他已就在内地履行职务所得的收入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他可以申请豁免相关的收入或申请税收抵免。

(c)如从事非香港受雇工作,他只须就在香港服务所得收入缴纳香港薪俸税。

7 .   计算停留天数的准则,基本上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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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安排》规定的 183 天,以〝身处当地天数〞计算(即计算某人停留在某地方的天数),不足一天也当一天计( N 天规则)。

*   例如一名香港居民,上午前往深圳,下午返港,在计算他在内地停留是否超过 183 天时,该天会算是在内地停留了 1 天。

第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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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内地税负时,〝停留天数〞一般只会计算抵港日或离港日其中一天;换言之,就是把身处当地天数减去一天( N - 1 天规则)。

*   例如一名香港居民, 4 月 1 日前往深圳工作, 4 月 3 日返港,他在深圳工作期间会视为 2 天。

*   不过,如果他早上到深圳工作,下午返回香港公司继续工作,就不适宜用〝 N - 1 天规则〞基准了。在这情况下,计算税负时,适宜以在内地服务半天及在香港服务半天计算。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