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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稿

(资 料 来 源 :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
 


立 法 会 六 题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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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为 今 日 (一 月 二 十 日)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的 答 覆 :

问 题 :

根 据 内 地 与 香 港 当 局 于 二○○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签 订 的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下 称 「 安 排 」) , 分 别 由 二○○七 年 一 月 及 四 月 起 , 就 内 地 及 香 港 的 居 民 跨 界 从 事 受 雇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报 酬 而 言 , 他 们 可 获 免 缴 当 地 相 关 税 项 的 条 件 之 一 , 是 在 有 关 纳 税 年 度 开 始 或 终 了 的 任 何 十 二 个 月 中 , 他 们 在 当 地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 不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一) 是 否 知 悉 自 安 排 实 施 以 来 , 分 别 有 多 少 名 内 地 及 香 港 的 居 民 跨 界 从 事 受 雇 活 动 并 在 任 何 的 十 二 个 月 中 停 留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因 而 须 缴 纳 当 地 的 相 关 税 项 , 以 及 分 别 涉 及 的 税 款 总 额 为 何 ;

(二) 税 务 局 有 否 向 在 港 从 事 受 雇 活 动 并 在 任 何 的 十 二 个 月 中 留 港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内 地 居 民 追 收 税 款 ; 如 果 有 , 分 别 涉 及 的 个 案 数 目 及 税 款 总 额 为 何 ; 如 果 没 有 , 原 因 为 何 ; 及

(三) 有 关 当 局 根 据 什 么 原 则 把 上 述 免 税 条 件 的 停 留 期 上 限 定 为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会 否 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商 讨 调 高 该 上 限 , 以 配 合 进 行 「 一 小 时 优 质 生 活 圈 」 计 划 , 及 加 强 深 化 粤 港 两 地 的 经 济 融 合 ; 若 会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理 据 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一) 及 (二) 有 关 问 题 的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 香 港 是 以 地 域 来 源 为 征 税 原 则 , 纳 税 人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并 不 影 响 征 税 。 因 此 , 税 务 局 并 没 有 记 录 多 少 内 地 人 因 十 二 个 月 内 在 港 工 作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需 要 在 香 港 缴 税 和 所 涉 及 税 款 总 额 。 由 于 内 地 并 非 我 们 的 税 务 管 辖 区 , 税 务 局 亦 不 知 悉 多 少 港 人 曾 经 因 为 十 二 个 月 内 在 内 地 工 作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而 需 要 在 内 地 缴 税 和 所 涉 及 的 税 款 总 额 。

(三) 有 关 问 题 的 第 三 部 分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阐 明 缔 约 双 方 的 征 税 权 限 。 对 于 跨 境 工 作 人 士 收 入 的 征 税 权 如 何 分 配 , 各 地 税 务 管 辖 区 一 向 采 用 跨 境 工 作 时 间 在 十 二 个 月 内 是 否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为 界 限 。 经 济 发 展 与 合 作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范 本 中 均 有 这 一 条 规 定 。 一 些 相 互 有 紧 密 经 济 活 动 的 地 区 和 国 家 , 例 如 内 地 与 澳 门 特 区 、 新 加 坡 与 马 来 西 亚 , 以 及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 他 们 之 间 所 签 订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均 采 用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这 个 分 配 征 税 权 的 准 则 。

我 们 曾 经 向 内 地 反 映 , 香 港 有 部 分 业 界 人 士 希 望 放 宽 现 时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认 为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准 则 行 之 已 久 , 亦 符 合 不 同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范 本 的 标 准 , 现 时 没 有 充 分 理 据 更 改 。

多 谢 主 席 。



2010 年 1 月 20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5 时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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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0 年 1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