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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三 项 命 令 刊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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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作 出 三 项 命 令 , 以 实 施 香 港 与 文 莱
、 荷 兰 及 印 尼 就 收 入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及 防 止 逃 税 签 订 的 协 定 。 该 三 项 命 令 今
日 (七 月 二 日) 刊 宪 。
这 三 份 协 定 是 继 与 比 利 时 、 泰 国 、 中 国 内 地 、 卢 森 堡 和 越 南 后 , 香 港 与 其
贸 易 伙 伴 签 订 的 第 六 至 八 份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全 面 性 协 定) 。
政 府 发 言 人 说 : 「 这 些 协 定 可 确 保 投 资 者 无 须 为 同 一 项 收 入 两 度 课 税 。 」
「 简 单 而 言 , 这 些 协 定 会 让 从 事 两 地 跨 境 贸 易 及 投 资 活 动 的 人 士 更 清 楚 确
定 其 税 务 负 担 , 并 节 省 税 款 。 」
这 些 协 定 的 重 点 载 于 附
件 。
该 三 项 命 令 将 于 七 月 七 日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 这 些 全 面 性 协 定 必 须 待 缔 约 双
方 完 成 有 关 的 批 准 程 序 后 才 能 生 效 。
财 政 司 司 长 曾 俊 华 于 三 月 二 十 日 与 文 莱 第 二 财 政 部 长 阿 卜 杜 拉 . 拉 赫 曼 在
文 莱 签 署 香 港 / 文 莱 全 面 性 协 定 ; 及 于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与 印 尼 财 政 部 长 慕 莉
雅 妮 在 雅 加 达 签 署 香 港 / 印 尼 全 面 性 协 定 。 香 港 / 荷 兰 全 面 性 协 定 则 由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与 荷 兰 财 政 部 部 长 J C de Jager 于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香 港 签 署 。
完
2010 年 7 月 2 日 (星 期 五)
香 港 时 间 11 时 0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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