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0 年印花税(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0 年印花税(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

    有议员认为,「额外印花税」具有追溯力并不恰当。当局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宣布引入「额外印花税」时已表示,如获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额外印花税」的生效日期为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我们把「额外印花税」的生效日期订为宣布该措施的第二日,是因为有必要向市场传达清晰的信息,当局坚决打击投机活动,以及避免无意地造就了鼓励投机者在法例生效前进行炒卖活动的时机。公众已清楚知道这宣布了的生效日期,而买家和卖家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以后在考虑是否买卖物业时,已经会将「额外印花税」的因素一并考虑。

    另外,有议员关注买卖双方须共同承担「额外印花税」是否公平合理。印花税是根据文书而征收的一项税种。按现行《印花税条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的所有签约方,有共同及分别承担赋税的责任。此原则适用于楼宇的买卖合约和租赁合约。这是香港印花税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应该予以恪守。市场对这安排已甚为熟悉,亦行之有效。

    就「额外印花税」而言,住宅物业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的选择。买家在考虑持有期超过或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物业时,在有所比较的情况下,会作出选择。我们相信若有关物业的持有期是短于二十四个月,买卖双方会协商由那一方缴付额外印花税,亦即是说,虽然市场一贯做法是由买家缴付现有的从价印花税,但就「额外印花税」而言,则未必是这样做,因为买家可选择持有期超过二十四个月的物业。

20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21 时 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