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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四题:营办私家医院的慈 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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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 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复:

问题:

    有不少中产人士向本 人反映不满,他们希望可以使用本港私家医院的优质医疗服务,但服务收费近年大幅增加令 他们却步,惟有改到公立医院求医。大部分私家医院是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下称「第 88 条」)获 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它们必须纯粹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税务局会定期进行复 查,要求该等私家医院递交帐目及其他有关文件,以确定其活动有否偏离其慈善宗旨,以及 其业务和从中取得的利润是否符合第 88 条的规定,从而决定应否继续或撤销其豁免缴税资格。就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税务局复查获豁免缴 税的私家医院是否仍符合免缴税资格的详情,包括每间医院的复查次数、年份及结果;

(二)税务局根据什么准则衡量私家医 院的收入和资产有否偏离慈善用途的情况,以及其业务是否符合第 88 条的规定;当税务局发现 有偏离的情况时,会否先向有关医院提出警告,并在该情况未获纠正时才取消其免缴税资格 ;过去十年,税务局曾否发出该等警告,以及曾否取消私家医院的免缴税资格;及

(三)第(二)项 所提适用于私家医院的准则,与税务局对其他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所采用的准则有否分别; 过去十年,税务局取消了多少间并非私家医院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的免缴税资格;税务局 会否检讨有关的准则是否过于宽松?

答复:

主席:

    就陈议员的提问,我 的答复如下:

(一)现时全港十一家私家医院中,共 有九家私家医院分别由七个已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得豁免缴税资格的慈 善团体营办。在过去十年,税务局曾经向上述慈善团体合共作出十九次复查。鉴于《税务条例》 的保密条款,税务局不能披露任何税务个案的资料,包括就上述营办私家医院的慈善团体所 进行复查的详情和结果。

(二)及(三)香 港现时没有法律条文界定何谓慈善团体或慈善目的。税务局一向参照普通法的案例,作为考 虑慈善团体或慈善目的的准则。根据过往案例,慈善宗旨包括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 教及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救助病者亦属经法院判决为慈善用途之一。上述 的准则适用于所有获《税务条例》第 88 条免税资格的慈善团体,包括营办私家医院的慈善团体。

    除上述准则外,根据 《税务条例》第 88 条的规定,营办私家医院 的慈善团体跟经营其他业务的慈善团体一样,它们亦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以维持其免税 资格:

(1)它 们所经营的业务,须贯彻其规管文书内的慈善宗旨,或该等业务须主要由有关慈善宗旨的受 益人所进行;及

(2)该 业务所得的利润须纯粹作慈善用途,且大部分须在香港使用。

    为保障税收,税务局 会不时对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团体进行复查。跟其他获豁免的团体一样,税务局会要求营办 私家医院的慈善团体递交帐目、财务报告、年报及关乎其活动内容的资料等,以确定它们是 否仍然符合条例的规定。

    若发现有获豁免的慈 善团体,进行不符合其规管文书所述的慈善宗旨的活动,或其收入和财产并非全部用于所述 的慈善用途,税务局会要求它们提供进一步资料,从而决定应否保留或撤销其豁免资格。一 般情况下,税务局在撤销豁免前,会允许它们先作解释,并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停止进行非 与其规管文书的慈善宗旨有关的活动。若它们不能在限期前遵办,税务局会撤销其免税资格 。在二○○二 年三月至二○一一 年十二月十个财政年度内,税务局合共撤销了九百零九个慈善团体的豁免缴税资格。
 
    现时上述七个营办私 家医院的慈善团体均在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得豁免的团体名单之内。鉴于《税务条例》的保密条款,税务 局不能披露曾否向营办私家医院的慈善团体发出警告。

    《税务条例》第 88 条旨在为符合特定资格的 团体提供税务上的豁免,该条文的主要规范层面限于个别团体是否有课税的责任。从税务角 度而言,我们认为有关条文的规定,能达致为不同类别的慈善团体提供合适的税务豁免以及 保障税收的双重目的。

2012 年 12 月 12 日(星 期三)
香港时间 13 时 1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