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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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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华峰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条例草案》的支持和提出的意见。

  政府在二零零六年修订《税务条例》,订立适用於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制度,使香港与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看齐,但现行制度并不适用於私募基金。《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就是厘清离岸私募基金买卖合资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交易,可享有税项豁免,目的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开设或拓展业务,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进一步发展。

  刚才有议员提及,政府在二零零六年修订《税务条例》,现在才进行新修订是否太迟?是否需要九年时间呢?我可以说不是。因为在二零零六年修订《税务条例》后,我们的确需要检视条例如何适用於业界。条例修订后,吸引了很多对冲基金公司在香港管理其基金。我们亦不断与业界商讨,如何完善政策去支持资产管理业。业界数年前开始对我们表示,可以考虑将豁免适用於私募基金。在这方面,我们进行了研究,看看如何既可以方便及支持业界发展,同时不会招致税收损失。我们的确在这方面做了工作。我相信业界都认同,政府无论在谘询或进行法例修订方面,在时间上不算长。

  《条例草案》修订《税务条例》内的相关条文,使离岸私募基金透过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的法团所进行的合资格项目公司证券交易而获取的利润,可享有利得税豁免。

  由於私募基金不一定由证监会发牌的法团所管理,《条例草案》另外订明,进行相关交易的离岸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指明的条件亦可享有资格。要成为符合资格的基金,离岸私募基金必须有多於四名投资者、由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须超逾资本认缴总额的九成,及基金交易所产生的净收益中,由发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净收益的三成。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符合资格的基金,不会只由基金管理公司拥有绝大多数权益。

  《条例草案》亦订明,离岸私募基金透过出售特定目的工具的证券而获得合资格项目公司证券交易的利润,以及特定目的工具得自中间特定目的工具或合资格离岸项目公司证券交易的利润,均符合资格。关於证券的定义,根据证券的建议定义,离岸私募基金透过处置海外私人公司或其特定目的工具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劵或票据所得的利润,又或得自上述各项目中或关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的利润,可获税项豁免。

  为防止本地公司滥用税项豁免,藉离岸基金架构把应课税利润转为无须课税的收入,合资格的项目公司必须在香港没有物业或业务。考虑到私募基金的营运常规,我们建议在条件方面给予若干弹性,容许项目公司可以持有不动产,或可持有在香港持有不动产的其他私人公司的股本,但其总价值不超过该公司本身总资产价值10%,使项目公司可以经营纯属筹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业务。此外,现行的推定条文同样适用於离岸私募基金,即是居港者如持有已获豁免税项的私募基金三成或以上的实益权益,其来自该基金所赚取的利润会被视为应评税利润。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曾提出豁免范围应延伸至本地的项目公司。考虑到若进一步放宽条件或会产生避税漏洞,因为本地公司可以更容易藉离岸基金架构,把应课税利润转为无须课税入息,我们认为现时的立法建议,已在推动基金业发展及防止豁免被受滥用之间取得平衡。我们理解委员的建议是希望推动本地企业的发展,但这需在政策方面作出更广泛、更深入的考虑。

  法案委员会亦曾讨论向离岸私募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的成本效益。现时离岸私募基金通常会使用其他地方的资产管理及专业服务,以尽量减轻在香港的税务责任,因此,我们预期推行建议对香港税收影响十分有限。这亦回应了刚才有议员提到,是否真的收不到这些离岸公司的税,基本上按目前的架构,是收不到这些离岸公司的税,所以我们认为,新的条例建议对我们的税收损失,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十分有限。反之,这项建议有助吸引更多离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拓展业务,并带动对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而本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所得收入,则仍需在香港课税。事实上,自二零零六年起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以来,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合计资产由二零零六年年底的六万一千多亿元,增至二零一三年年底的十六万亿元,增幅达2.6倍。

  主席,总的而言,把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的立法建议,对巩固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促进整体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都有裨益。我恳请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