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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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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十七日)在宪报刊登《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把适用於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由今日起实施。离岸私募基金买卖合资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可享有利得税豁免。」

  「厘清离岸私募基金或其特定目的工具的指明交易所涉及的税项豁免,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拓展业务,并聘用本地的资产管理、投资及顾问服务,这将有助香港的资产管理业进一步发展。」

  在《修订条例》下,要享有利得税豁免,离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须透过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法团进行,或该基金须符合以下条件,即(一)有多於四名投资者;(二)由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须超逾资本认缴总额的九成;及(三)基金交易所产生的净收益中,由发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净收益的三成。

  为防止本地公司滥用税项豁免,藉离岸基金架构把应课税利润转为无须课税的收入,合资格的项目公司必须是在香港境外成立的私人公司,同时,该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在香港没有持有不动产或经营任何业务。此外,现行的推定条文同样适用於离岸私募基金,即居港者如持有已获税项豁免的私募基金三成或以上的实益权益,将被视作就该基金在香港所赚取的利润取得应评税利润。

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