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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二题:就指明衍生工具交易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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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印花税条例》订明,每宗股票转让的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相当於交易金额百分之零点一的印花税,但指明衍生工具(包括衍生权证(俗称「窝轮」)及牛熊证)的交易获豁免缴纳印花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就指明衍生工具交易给予印花税豁免的详细理据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衍生权证、牛熊证及其他各类指明衍生工具的成交额占证券市场的成交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为符合公平原则,撤销指明衍生工具交易的印花税豁免,使投资者须就所有类别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规定,买卖双方须就香港证券转让文书缴纳印花税。

  按《印花税条例》的定义,「香港证券」是指其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证券,包括就证券而有的任何权利、认购权或权益等。

  当衍生工具以实货交收时会涉及股份转让,故须缴纳印花税。一般而言,若衍生工具没有给予持有人权利可以取得指定的证券,该衍生工具不属《印花税条例》定义下的「香港证券」,因此有关衍生工具的转让便无须缴纳印花税。现时,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旗下市场的衍生工具买卖均以现金交收,因此无须缴纳印花税。

  财政司司长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建议以税项宽免鼓励衍生工具交易,因此区内衍生期权及可换股债券的交易,自一九九七年四月起已获宽免缴纳印花税。其后一九九八年获通过的《1998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中(包括加入《印花税条例》第19(1D)条及附表4),以一项特定豁免形式,取代当时就区内衍生期权、可换股债券或票据的交易所实施的印花税宽免,藉此简化该项宽免的程序;以及扩大这项豁免的范围,以包括按价值计,香港股票所占比重不超过40%的区内衍生认股权证的交易。

(二)根据港交所的资料,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在二零一三年的成交金额分别为1万7833亿元及1万2692亿元,占证券市场成交金额12%及8%。二零一四年,该等成交金额分别为2万445亿元及1万2300亿元,占证券市场成交金额12%及7%。二零一五年的数字为4万5047亿元及1万8369亿元,占证券市场成交金额17%及7%。

(三)衍生工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国际金融市场惯例。国际主要衍生产品市场如美国、英国、德国、澳洲、新加坡、中国等皆不就衍生工具买卖征收印花税。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必须提供有竞争力的交易环境,包括把交易成本保持在具有竞争力的水平。由於产品性质及买卖目的不同,股票投资者拥有收取股息、投票等权利,衍生工具投资者并没有此等权利。

  当衍生工具以实货交收时会涉及股份转让,情况等同於股票买卖交收,故两者均一致须缴纳印花税,这对投资者并不会构成不公平现象。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