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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两名纳税人虚报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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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妇于九月十四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九月二十六日)被判即时入狱。首被告及次被告分别被判入狱十星期及三星期。

  现年五十岁的首被告,曾是一名人力资源总监,她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首被告在她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一个由她及配偶(次被告)联权拥有物业(物业1)的居所贷款利息83,826元及76,439元,及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一个她全权拥有物业(物业2)的居所贷款利息105,426元至143,286元。此外,首被告在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40,000元,及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每年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60,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首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详情或证据以证明她所申索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税务局其后发现物业1的按揭已于二零零五年二月解除,因此首被告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并没有支付任何按揭利息。物业2的居所贷款利息支出于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亦只约占申索金额的15% (即78,612元)。至于个人进修开支方面,税务局亦发现首被告于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只曾支付3,077元。首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875,181元,逃缴税款合共116,941元。

  现年五十岁的次被告是一名高级租务经理,他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次被告在他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物业1的居所贷款利息83,826元及76,439元,及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40,000元至52,1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次被告未能提供足够详情或证据以证明他所申索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及个人进修开支(二零零五/零六、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如上述,物业1的按揭已于二零零五年二月解除,因此次被告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并没有支付任何按揭利息。至于个人进修开支方面,次被告只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八/零九课税年度曾支付课程费用41,250元。次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351,115元,逃缴税款合共41,384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香港购置物业自住并为此办理贷款,而该笔贷款以物业按揭或押记作为还款保证,并由认可的贷款机构提供而支付的利息,及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