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刊宪

**********************

  《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刊宪,以便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
 
  《条例草案》建议扩大香港的「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至74个。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有关名单后,香港的财务机构就其帐户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收集所需资料及把所得资料提交税务局时,必须涵盖属香港准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准伙伴)和已确认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确认伙伴)的税务居民。」
 
  政府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修订《税务条例》,订立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法律框架。随后,香港与九个税务管辖区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定,包括日本、英国、比利时、加拿大、根西岛、意大利、韩国、墨西哥及荷兰。
 
  发言人表示:「国际社会一直密切监察各税务管辖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进度,并着力倡议建立广阔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络,以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尽管香港一直致力扩展自动交换资料网络,仍然必须尽快采取行动,备存由二零一七年下半年起的财务帐户资料,用作与其他税务管辖区进行交换,以回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欧洲联盟的有关要求。」
 
  现时,香港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上只有两个税务管辖区(即日本和英国)。《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有关名单将会扩大至74个税务管辖区,当中包括九个确认伙伴及65个准伙伴,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这65个准伙伴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二零一六年年底向经合组织表示有意与香港订定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
 
(二)香港税务协定伙伴当中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以及
 
(三)欧盟所有成员国。
 
  上述建议拟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即所有财务机构由该日起有责任识辨74 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帐户,并就该等帐户收集资料,并由二零一八年起把所得资料提交税务局。
 
  发言人强调,就该65个准伙伴而言,有关申报税务管辖区须与香港订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作为交换资料的基础,并在这基础上就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定,香港才会与该申报税务管辖区交换资料。

 

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