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香港与沙特阿拉伯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八月二十四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与沙特阿拉伯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扩阔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方面,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签署协定的有关工作,继续取得成果。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香港及澳门总领事Omar Bakheet Al Bunayan代表该国政府签署协定。

  全面性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刘怡翔说:「这是香港与贸易伙伴签订的第三十八份全面性协定。香港一直重视与沙特阿拉伯的经贸联系,我有信心协定可为两地的贸易关系写下新的一页。」

  在未有全面性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公司在沙特阿拉伯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须在两地课税。沙特阿拉伯公司在香港赚取的收入也须在两地课税。

  在新签署的协定下,香港公司在沙特阿拉伯所缴纳的有关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利润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沙特阿拉伯公司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从沙特阿拉伯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沙特阿拉伯向香港居民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将会由现时的15%降至最高8%。如该等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预扣税税率将进一步降至5%;

(二)香港的航空公司如经营往来沙特阿拉伯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缴纳利得税,无须在沙特阿拉伯课税;及

(三)香港居民如在沙特阿拉伯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沙特阿拉伯课税。

  香港与沙特阿拉伯的全面性协定亦包含资料交换条文,让香港可履行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逃税的国际义务。

  该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须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沙特阿拉伯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SaudiArabia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2017年8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3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右)和沙特阿拉伯王国驻香港及澳门总领事Omar Bakheet Al Bunayan(左)今日(八月二十四日)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右)和沙特阿拉伯王国驻香港及澳门总领事Omar Bakheet Al Bunayan(左)今日(八月二十四日)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后交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