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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印刷公司及其董事和经理逃税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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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印刷公司、其公司董事及经理今日(六月十六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七月十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后判刑,两名董事及经理即时还押。

  该印刷公司董事和经理分别六十四岁及六十九岁,是一对夫妇。二人和印刷公司先前否认有关控罪,经审讯后今日被裁定共十一项蓄意意图逃税罪名成立。控罪包括六项指三名被告拟备或备存虚假的帐簿或其他纪录,从而短报印刷公司二○○六/○七至二○○八/○九课税年度的营业额,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f)款;一项为印刷公司在其二○○九/一○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漏报营业额,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a)款;及四项指董事在上述四个课税年度印刷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上签署,而无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属实,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d)款。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董事透过一间无活动公司的银行户口收取一名客户的货款,但只将部分货款转至印刷公司的银行户口,余款则转至夫妇的个人银行户口。二人修改原本的需缴货款通知书所示的货品单价及总货款,伪造需缴货款通知书及相关收款纪录,以配合印刷公司银行户口内有关销货的存款数额,再将伪造纪录交给会计师拟备印刷公司的财务报表,导致该印刷公司呈报给税务局的销货收入比实际为低。在二○○六/○七至二○○九/一○共四个课税年度内,该印刷公司有33项销货交易的收入被调低,短报的销货额合共12,885,531.99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