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草案》。

  香港实行简单而具竞争力的税制,不会就处置属资本性质的股权权益的收益征税。在审核收益的性质时,税务局目前采用「营业标记」的方法,即考虑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判定收益的性质。如收益属资本性质,便无须课缴利得税;如收益属收入性质,则须课缴利得税。

  由于企业在扩展和重组业务时经常涉及取得和处置股权权益,财政司司长在二○二三至二四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辞中公布,政府会提出优化建议,提高处置属资本性质的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无须课税安排的明确性。《条例草案》的目标是实施一项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若符合指明准则,便无须通过「营业标记」的分析,即可确定无须课缴利得税。具体而言,《条例草案》订明,若投资者实体在紧接处置股权权益的日期前,连续24个月一直持有获投资实体的若干股权权益,而这些一直被持有的股权权益占获投资实体全部股权权益的至少百分之十五,则投资者实体从该项处置中所得的有关收益无须课缴利得税。投资者实体必须为法人或拟备独立财务帐目的安排(例如合伙和信托),但不包括自然人。《条例草案》亦订明投资者实体及其密切相关实体所持有的股权权益的合计方式,以及分批处置股权权益时的处理方法。

  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将适用于在二○二三年四月一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累算、并在二○二四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处置股权权益所得的有关收益。

  为了在便利营商和维持本港税制稳健之间取得平衡,若有关收益通常不被视为属资本性质,或是在滥用风险相对较高情况下产生,《条例草案》会豁除有关收益于计划之外。被豁除的有关收益,会继续由税务局按照现行安排,使用「营业标记」方法判定其性质及是否需要课税。同样地,对于选择不参与计划的纳税人,税务局会继续采用现行的「营业标记」方式,考虑有关处置收益的税务待遇。

  《条例草案》亦订明与计划有关的技术事宜,包括生效日期、计算方式,以及其他与计划有关的行政安排。我们已向立法会发出文件,解释《条例草案》的详情。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已经就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积极地谘询业界,涵盖80多个商会和业界组织,以便制定计划和订定细节。我在此感谢持份者支持计划并给予我们宝贵的意见。

  我期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尽早落实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让企业可及早明确有关收益无须课税,并加快厘定税项,减低企业的合规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我们的税务竞争力。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