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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动议二读《2023年税务(修订)(飞机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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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3年税务(修订)(飞机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3年税务(修订)(飞机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倡依托香港金融和物流优势,发展高增值货运、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业务等。《二十大报告》更支持香港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巩固提升香港在国际金融、贸易、航运航空、创新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地位。因此,特区政府致力持续提升香港在全球飞机租赁市场的竞争力。

  飞机租赁属全球性业务,运作上不受地域限制。爱尔兰及新加坡等地区早在九十年代已经开始提供优惠的当地税务安排以发展飞机租赁。直至我们在二○一七年推出飞机租赁税务优惠制度(飞机租赁税制),以提供利得税宽减后,飞机租赁业才开始在香港发展起来。

  过去几年全球飞机租赁市场迅速变化,加上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制订的国际税务改革方案,即BEPS 2.0,令飞机租赁税制的竞争力受到影响。如果不优化飞机租赁税制,我们将面临较大机会失去现有的飞机租赁业务以及相关的税收和经济效益,更遑论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我们希望藉着优化飞机租赁税制并充分发挥香港在金融及专业服务方面的优势,提升香港在此流动性高及全球化行业的竞争力,从而令香港的经济结构更多元化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空和金融中心的软实力。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引入措施优化飞机租赁税制。《税务条例》的修订建议涵盖以下范畴:

(一)容许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就为取得飞机而招致的开支扣税;
(二)扩阔飞机租赁税制的涵盖范围以包括湿租租约及融购租约,并取消租约年期须为至少一年的要求;
(三)赋予「飞机租赁活动」一词较广泛的定义,以涵盖将飞机出租予飞机营运商以外的租赁活动;
(四)容许扣除因购置飞机而支付予香港境外的非财务机构融资人的利息开支,这些非财务机构融资人可能是借款人相联者;及
(五)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和飞机租赁管理商订明门槛要求以符合经合组织的规定。

  运输及物流局已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十二月十九日期间就上述的优化措施进行了为期四星期的业界谘询。我们亦于今年七月十日向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简介建议的优化措施。业界及委员会均整体上支持此建议。

  《条例草案》获通过后,修订建议将追溯至始自今年四月一日的课税年度生效以让优化措施及早实施。这将让飞机租赁税制在全球飞机租赁市场中维持竞争力。

  主席,飞机租赁市场发展迅速,我们必须尽快优化飞机租赁税制以早日争取更多的全球飞机出租商使用香港这个平台进行飞机租赁活动。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得以早日通过落实。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