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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填报不正确雇主报税表罪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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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贸易公司因填报不正确的雇主报税表,今日(七月十五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罚款 7500 元。  

    被告被控在 1995/96 至 1999/2000 年的五个课税年度,填报五份不正确的雇主报税表,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a)条。

    税务局发言人说,根据《税务条例》第 52(2)及(3)条的规定,雇主每年须填写雇主报税表,申报薪酬超过某一金额的雇员(包括董事)的姓名、住址、薪酬款额等。

    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包括雇主报税表,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以及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