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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业主逃税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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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今日(一月七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物业税罪名成立,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及罚款合共 23,000 元。

    被告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个课税年度内,将一个由她联权拥有的住宅单位出租,所有租务事宜均由她一人处理。在有关课税年度,收取租金合共 1,588,865元。被告在有关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虚假地报称该物业没有作出租用途。所涉及的少征收税款为 208,916 元。

    被告承认十项蓄意意图逃缴物业税罪行,其中九项是被告在 1998/99至 2002/03五个课税年度有关的物业税报税表,及在 1999/2000至 2002/03 四个课税年度她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b)款;余下一项为在她的 1998/99 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上签署,而该报税表是她无合理理由相信属实的,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d)款。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08 年 1 月 7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