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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本局一向致力提供高效率的商业登记服务,务使营商人士易于履行他们的法定责任,方便公众人士取得商业登记册内的业务资料。

惟商业登记并非以规管商业活动为目的,亦不等同于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 1 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如登记资料有所变更,经营者须在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本局会将「商业登记申请书」和「业务资料变更通知」上所载的业务资料,抄录在商业登记册内,让公众人士在缴费后查阅,及供本局征税之用。但查册人士请留意,为利便经营者能快捷地取得商业登记证,并让他们提供的业务资料能尽早登录在登记册内,除有合理理由怀疑之外,本局在登记或修订纪录前,只作一般检定,而不会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故登记册内所载的资料,只宜用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