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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册的目的及个人资料私隐

 


商业登记、变更和结业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你有责任提供有关商业登记、变更或结业的表格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假如你未能提供所需资料,你的申请/通知将不获接纳。

你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于税务及商业登记用途及可供任何人士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19及19A条查阅,以根据该条例第19B条确定某项业务是否已根据该条例登记及已登记的业务的详情。本局亦可能会把部分该等资料交给法例授权接收的其他人士。除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外,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有关要求应向商业登记主任提出,其地址为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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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业登记文件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就有关申请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若你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办理你的申请。

你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于公众查册服务。本局亦可能会把该资料交给法例授权接收的其他人士。除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外,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有关要求应向商业登记主任提出,其地址为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2楼。

透过公众查册服务发出商业登记文件副本及/或商业登记册内的资料摘录的目的,是使任何人士均可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19B条的规定确定某项业务是否已根据该条例登记及已登记的业务的详情(「公众查册目的」)。

任何人士在使用从税务局商业登记署阅览或取得的信息内的个人资料时,必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条文及不得将该个人资料用于公众查册目的以外的目的或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