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 工 收 取 海 外 入 息 ( 不 论 是 否 从
雇 主 或 其 他 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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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 港 雇 主 须 在 IR56B 的 第 11 项 , 填 报 由 香 港 公
司 及 海 外 公 司 支 付 给 该 雇 员 的 全 部 入 息 , 并 在 第 13 项 再 填 报 海
外 公 司 资 料 及 所 支 付 的 入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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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若 雇 员 离 职 或 调 离 香 港 , 则 香 港 雇 主 须 在 IR56F
的 第 13 项 填 报 由 香 港 公 司 及 海 外 公 司 支 付 给 该 雇 员 的 全 部 入 息
, 并 在 第 15 项 再 填 报 海 外 公 司 资 料 及 所 支 付 的 入 息 。
在 IR56G 表 格 上 , 同 样 资 料 则 在 第 11 及 第 13 项 填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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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如 需 将 外 币 入 息 换 算 为 港 元 , 请
参 阅 用 作 计 算 薪 俸 税 的 主 要 外 币 平
均 兑 换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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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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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1 年 8 月 1 日 , 菲 力 先 生
从 美 国 母 公 司 调 派 到 香 港 甲 公 司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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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11
年 8 月 1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止 , 菲 力 先 生 从 甲 公 司 收 取
入 息 $720,000 , 并 从 美 国 母 公 司 收 取 入 息 US$30,000 ( 相 等
于 港 元 $234,000 ) , 作 为 工 作 报 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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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公 司 须 在 2011 / 12 课 税 年 度
的 IR56B 的 第 13 项 填 报 美 国 母 公 司 资 料 及 所 支 付 的 $234,000
, 并 在 第 11 项 填 报 由 甲 公 司 和 美 国 母 公 司 合 共 支 付 的 总 额 $954,000
( $720,000 + $234,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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