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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员 工 收 取 海 外 入 息

员 工 收 取 海 外 入 息 ( 不 论 是 否 从 雇 主 或 其 他 公 司 )    
     
1. 香 港 雇 主 须 在 IR56B 的 第 11 项 , 填 报 由 香 港 公 司 及 海 外 公 司 支 付 给 该 雇 员 的 全 部 入 息 , 并 在 第 13 项 再 填 报 海 外 公 司 资 料 及 所 支 付 的 入 息 。
     
2. 若 雇 员 离 职 或 调 离 香 港 , 则 香 港 雇 主 须 在 IR56F 的 第 13 项 填 报 由 香 港 公 司 及 海 外 公 司 支 付 给 该 雇 员 的 全 部 入 息 , 并 在 第 15 项 再 填 报 海 外 公 司 资 料 及 所 支 付 的 入 息 。
在 IR56G 表 格 上 , 同 样 资 料 则 在 第 11 及 第 13 项 填 报 。
     
3. 如 需 将 外 币 入 息 换 算 为 港 元 , 请 参 阅 用 作 计 算 薪 俸 税 的 主 要 外 币 平 均 兑 换 率
     
  例 子 :
     
  于 2011 年 8 月 1 日 , 菲 力 先 生 从 美 国 母 公 司 调 派 到 香 港 甲 公 司 工 作 。
     
 
由 2011 年 8 月 1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止 , 菲 力 先 生 从 甲 公 司 收 取 入 息 $720,000 , 并 从 美 国 母 公 司 收 取 入 息 US$30,000 ( 相 等 于 港 元 $234,000 ) , 作 为 工 作 报 酬 。
     
  甲 公 司 须 在 2011 / 12 课 税 年 度 的 IR56B 的 第 13 项 填 报 美 国 母 公 司 资 料 及 所 支 付 的 $234,000 , 并 在 第 11 项 填 报 由 甲 公 司 和 美 国 母 公 司 合 共 支 付 的 总 额 $954,000 ( $720,000 + $23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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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2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