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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

《2016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

此修訂條例主要 —

  1. 向申報財務機構施加以下責任:設立、維持和應用程序,旨在(但不限於)識辨該機構所維持的須申報帳戶;
  2. 向申報財務機構施加提交報表的責任:就須申報帳戶,申報所需資料;及
  3. 向沒有遵從上述(a)及(b)項所述的責任的申報財務機構,施以懲罰。

閱覽此修訂條例全文。

閱覽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第50I(2)條所發的憲報公告。

閱覽於2016年6月30日發出的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