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返回頁首


概述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是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於2023年發布的新税務透明度標準,以標準化方式與相關税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產交易的税務資料。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履行盡職審查規定及收集所需資料,並每年向相關税務機關申報該等資料。

為展現香港對國際間按照經合組織標準提升税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税的支持,政府承諾,在2026年前可完成必要的本地立法的前提下,於2028年根據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就加密資產交易的税務資料進行首次自動交換。

《2026年税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已於2026年5月22日刊憲及於2026年6月3日提交立法會作首讀。待該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就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立法建議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的立法建議將分別於2027年1月1日起及2028年1月1日起實施。自2027年1月1日起,符合香港關聯規則任何準則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遵從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的登記盡職審查申報要求,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可委聘服務提供者以履行該等責任。

按此閱覽於2026年5月20日發出關於條例草案刊憲的新聞公報。

按此閱覽有關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的立法建議的詳情。

 返回頁首


所涵蓋的加密資產範圍

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加密資產是一種以數碼形式存在的價值,依賴加密保護的分布式分類帳或類似技術以驗證和保護交易。加密資產須代表價值權,而該價值的擁有權或權利可用數碼形式買賣或轉讓給其他個人或實體。加密資產的定義屬功能性,包括同質化和非同質化代幣。

相關加密資產是指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必須履行盡職審查申報規定的加密資產。相關加密資產包含所有加密資產,但不包括:

  • 中央銀行數碼貨幣;
  • 指明電子貨幣產品;及
  • 被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充分斷定為屬不可用作付款或投資目的之加密資產。

 返回頁首


須遵守盡職審查及申報規定的個人或實體

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任何個人或實體作為其業務,提供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達成相關加密資產的兌換交易(即相關加密資產和法定貨幣之間的任何兌換,以及一種或多種相關加密資產之間的任何兌換)服務,包括作為該等兌換交易的對應方或中介人,或提供買賣平台進行該等兌換交易,即屬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能夠收集和審查其客戶的有關文件(包括基於打擊洗錢暨認識客戶程序的文件)。

根據經合組織,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的例子包括:

  • 交易商,以自身名義購入及向客戶出售相關加密資產;
  • 加密資產自動櫃員機經營者,容許利用該等自動櫃員機把相關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相關加密資產;
  • 加密資產交易所,以莊家身分並就其服務收取買賣差價作為交易佣金;
  • 相關加密資產經紀,代表客戶完成相關加密資產權益的買賣指令;及
  • 從發行商認購相關加密資產的個人或實體,以向客戶轉售和分銷(如適用)該等相關加密資產。

税務局已備流程圖協助你評估你或你的實體是否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該流程圖只供參考。如欲全面了解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規則,你可查看由經合組織發布和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相關的文件。如有需要,你亦可尋求法律意見。

 返回頁首


關聯規則

如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符合以下任何準則,須遵從該税務管轄區的盡職審查申報規定:

  • 屬該税務管轄區税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
  • 屬根據該税務管轄區的法例成立或組成的實體,而該實體在該税務管轄區具有法人資格,或有責任就其收入向該税務管轄區的税務當局提交報税表;
  • 屬從該税務管轄區管理的實體;或
  • 屬在該税務管轄區內有常設營業場所(包括分支機構)的個人或實體。

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為其在某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税務管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所達成的相關交易,履行該税務管轄區的盡職審查申報規定。

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可能在多個税務管轄區均有申報關聯,因而在多於一個税務管轄區須履行盡職審查申報規定。為避免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在不同的税務管轄區重複申報,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已就上述關聯準則訂明一套分明的層級規則。

 

 返回頁首


須申報的交易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須申報的交易(相關交易)共有三類,包括:

  • 相關加密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
  • 一種或多種相關加密資產之間的兌換;及
  • 相關加密資產的轉讓(包括須申報零售付款交易、其他涉及須申報使用者轉移及至外部錢包的轉移)。

 返回頁首


申報規定

就每個相關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的申報期,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就屬須申報使用者的加密資產使用者(包括個人和實體),或其控權人屬申報對象的加密資產使用者(只限實體),向根據關聯規則所斷定的税務管轄區申報所需資料。須申報使用者/申報對象指根據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法律,屬該税務管轄區税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 所需資料包括:

  • 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識辨資料:名稱、地址和識辨編號(如適用);
  • 每一須申報使用者/申報對象的識辨資料:姓名/名稱、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税務編號、出生日期和地點(如適用)等;及
  • 在每個相關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的申報期內,就每類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已達成相關交易的相關加密資產的累計交易資料,包括該類相關加密資產的名稱、以法定貨幣或其他相關加密資產購入及/或沽出的相關加密資產或轉讓相關加密資產所支付/收取的總金額或公平市值(如適用)、單位數目、相關交易次數等。

 返回頁首


盡職審查規定

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透過盡職審查程序識辨須申報使用者/申報對象。當有新客戶時,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取得加密資產使用者/控權人的自我證明以識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並須確定該自我證明屬合理。對於先前加密資產使用者,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在其税務管轄區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後的12個月內取得客戶的自我證明,並須確定該自我證明屬合理。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無須按相關税務法律作出獨立的法律分析,以確定相關自我證明屬合理。

如個人或實體加密資產使用者(包括其控權人)的情況有所改變,以致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有理由知悉原先的自我證明不正確或不可靠,則該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不得倚賴原先的自我證明,並須重新取得有效的自我證明,或取得合理解釋及文件以證明原先的自我證明屬有效。

政府在上述條例草案建議,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可對不屬須申報使用者/申報對象的加密資產使用者或控權人實施相同的盡職審查程序。

 返回頁首


申報網站及強制登記規定

税務局將設立特定網站(即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網站),讓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以安全、高效及易於使用的方式提交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報表及資料。另外,税務局將會發布資料架構,訂明向税務局提交所需資料須依從的資料結構和格式。税務局會適時公布更多詳情。

政府在上述條例草案建議,所有符合關聯規則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網站登記帳戶。不論是否有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相關資料需要申報,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均須遵從登記規定。有關登記須在其首次符合關聯規則的下一個公曆年的1月31日或之前作出。

 

 返回頁首


備存紀錄規定

政府在上述條例草案建議,凡符合關聯規則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備存以下的充分紀錄:

  • 就加密資產使用者及控權人進行盡職審查程序所倚賴的證據及所採取的步驟的紀錄;及
  • 用以確定須向税務局申報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資料的正確性及準確性的紀錄。

該等紀錄須備存六年,有關期限由與有關資料相關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報表的到期日後開始計算。即使有關個人或實體已不再是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或有關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已解散,有關備存紀錄規定仍適用。如某實體已解散,且在解散前六年內的任何時間屬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則每名在緊接解散前屬該實體董事的人(如沒有董事,則為每名在緊接解散前屬該實體受託人的人或負責管理該實體的人),儘管該實體已解散,均須確保相關備存紀錄規定仍獲遵守。

 返回頁首


罰則

政府在上述條例草案建議,對違規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服務提供者,施以懲處,包括:

  • 違反登記盡職審查申報和其他規定;
  • 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及
  • 未有就發現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報表、資料或陳述通知税務局。

就某些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所犯罪行的罰則,税務局將會按定罪後罪行持續日數或以涉及的加密資產使用者或控權人數目計算。

政府亦建議任何人士在提交自我證明時明知地或罔顧地在要項上提供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資料,即屬犯罪。

另外,政府建議引入行政罰則機制,就若干罪行在檢控以外提供另一個懲罰機制。如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在無合理辯解下干犯有關罪行,亦未因相同的事實而被檢控,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可被施加金錢罰則以代替檢控。在税務局局長本人或税務局副局長本人評定金錢罰則前,有關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有權向他/她呈交書面申述及証據解釋其情況,並有權向獨立的税務上訴委員會就金錢罰則的評定提出上訴。

 返回頁首


申報税務管轄區及夥伴税務管轄區名單

政府在上述條例草案建議,賦權税務局局長可藉他所指明方式發布:

  • 申報税務管轄區名單—用以斷定加密資產使用者或實體加密資產使用者的控權人是否須申報使用者/申報對象;及
  • 夥伴税務管轄區名單—用以斷定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遵行盡職審查申報規定的税務管轄區。

税務局會適時發布及更新上述兩份名單。

 返回頁首


經合組織資源

由於加密資產申報框架是自動交換税務資料的國際標準,經合組織就加密資產申報框架所發布的文件對於在香港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至關重要。經合組織已發布下列有關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規則、評註及指引,以及就自動交換加密資產申報框架資料的資料架構使用者指南(只有英文版)。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and 2023 update to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於2023年6月發布)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Frequently-Asked Questions (於2025年12月更新)

Delivering Tax Transparency to Crypto-Assets: A Step-by-Step Guide to 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於2024年11月發布)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XML Schema: User Guide for Tax Administrations (於2025年7月更新)

如欲獲得進一步資料,請瀏覽經合組織關於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網頁(只有英文版)。

 返回頁首


聯絡我們

如有涉及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查詢,請電郵至下列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