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
本頁的內容是根據《2026年税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編寫,該條例草案須經立法會審議。閱讀本頁的人士請留意該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的最新發展。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於2026年5月22日刊憲。該條例草案旨在實施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發布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共同匯報標準最新修訂(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待該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有關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的立法建議將分別於2027年1月1日起及2028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立法建議的詳情,請按此。
為實施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税務條例》第8A部和附表17C及17D將予以修訂。關於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的主要立法修訂如下:
加入新數碼財務產品
將數碼貨幣產品(即中央銀行數碼貨幣和指明電子貨幣產品)、相關加密資產衍生工具,以及投資於相關加密資產的投資實體,納入共同匯報標準的涵蓋範圍。
訂明額外申報規定
申報財務機構須就帳戶持有人、控權人及其財務帳戶申報額外資料(包括有否就每名申報對象取得有效的自我證明、控權人或股權權益持有人的角色、有關帳戶是先前帳戶抑或新帳戶、有關帳戶是否聯名帳戶及聯名帳戶持有人的數目,以及財務帳戶的類別)。
優化盡職審查規定
該條例草案增補和優化某些定義及盡職審查責任(包括就新實體帳戶訂明實施打擊洗錢/認識客戶程序的標準、優化「豁除帳戶」的定義以涵蓋出資帳戶、要求帳戶持有人在自我證明中確認其所有所屬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身分等)。
避免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和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下作出重複申報
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須申報從出售或贖回財務資產(包括相關加密資產)所得的總收益。如一間申報財務機構同時是一名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從相關加密資產所得的總收益須按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申報。為避免重複申報,如果申報財務機構已按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申報有關資料,便無須按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重複申報該等資料。然而,申報財務機構在履行其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的強制申報要求後,仍可選擇在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下申報相關資料。
按此閱覽該條例草案全文。
按此閱覽於2026年5月20日發出的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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