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居民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
清稅手續 | ||||||
《稅務條例》規定,非香港居民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如在香港演出而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或利益,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 ||||||
該條例又規定,如在香港有任何人支付款項或用任何轉帳方式付款給非居港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該付款人會成為「香港付款人」,按例必須為非居港的收款人承擔稅務責任,清稅手續如下 : | ||||||
(1) | 香港付款人須在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抵達香港時,立即填妥一式兩份的 IR623 表格。如要下載IR623表格,請按這裏。填妥後請郵寄香港郵政總局郵箱 132 號,或傳真 2877 1232 交回稅務局。 | |||||
(2) | 為能夠有足夠的款項支付稅項,香港付款人應從支付給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代理人的總款額中按以下的百分比扣存款項: | |||||
(a) | 如演出是與個別的演藝人員∕運動員直接安排 | |||||
課稅年度 |
扣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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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 | 總款額的 10% | |||||
2003/04 | 總款額的 10.33% | |||||
2004/05 | 總款額的 10.67% | |||||
(b) | 如演出是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該代理人為個別人士或合夥人士 | |||||
課稅年度 |
扣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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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 | 總款額的 10% | |||||
2003/04 | 總款額的 10.33% | |||||
2004/05 | 總款額的 10.67% | |||||
(c) | 如演出是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該代理人為法團代理人或法團 | |||||
課稅年度 |
扣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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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 | 總款額的 10.67% | |||||
2003/04 及 2004/05 | 總款額的 11.67% | |||||
(3) | 本局在收到 IR623 表格後,會發給香港付款人該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代理人的評稅通知書。 | |||||
(4) | 香港付款人須負責從扣存款項中清繳有關稅項(見上文第 2 段)。 | |||||
如需要更多資料及協助,請致電 2594 2680。 |
本局擬備了一份有關非居港演藝人員及運動員稅務責任的單張,解釋有關法例,清稅手續,及如何計算應繳稅款。如欲參閱此單張,請按這裏。你亦可到本局索取有關單張的印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