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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個人須知

  1. 任何人因僱傭合約或服務合約於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入息,不論該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也可能須在港課税。
  2. 《税務條例》第2(1)條的釋義條文中並沒有對「非居港」一詞加以界定,但要斷定某人是否屬非居港個人則視乎個別個案的事實而定。在實際執行上,税務局一直認為非居港個人為該個人在香港沒有住所或習慣性居所。
  3. 這適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