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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馬耳他簽訂稅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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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十一月八日)在香港與馬耳他共和國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馬耳他駐中國大使約瑟夫.卡薩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二十二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 。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後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新西蘭、瑞士、葡萄牙、西班牙和捷克共和國等貿易伙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全面性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及各種被動收入的稅率寬免,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全面性協定亦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進一步鼓勵馬耳他和香港公司在彼方營商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馬耳他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馬耳他徵收入息稅。馬耳他公司透過在香港的分行所賺取的利潤,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馬耳他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馬耳他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比馬耳他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馬耳他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馬耳他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馬耳他將豁免香港居民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馬耳他的全面性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與馬耳他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與主要的貿易及投資伙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與其他地區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伙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二十七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馬耳他的全面性協定(只有英文版)的詳情將載於稅務局網頁
(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Malta_HongKong.pdf) 。

2011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 16 時 0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