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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税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税,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税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務。新支援服務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受益人的權益。

有關上述支援服務的進一步資料,請按 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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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廣義而言,「遺下」一詞表示「轉手」,即某人因另一人死亡而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
須繳遺產税的財產:—

(1)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
(2)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及
(3)死者於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收受人須負責有關遺產税項。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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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下列情形可獲豁免繳付遺產税:—

(1)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資產;
 
(2)
為香港的利益捐贈與任何認可慈善機構或捐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
 
如欲下載申請表格(只有英文版本),請按這裡
 
(3)
任何透過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因死者去世而遺下的退休金、養老金、一筆過退休酬金或其他類似的利益(包括任何有關的權利或資格);
 
(4)
由根據就死者的壽命訂立的保險單所得利益而構成的財產;
 
(5)
由根據《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公積金計劃支付的權益而構成的財產;
 
(6)
在死者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死者以受託人身分持有而並不擁有任何實益權益的財產;及
 
(7)
如死者於 1994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去世,可就在香港所花的殮葬開支實額最多可獲得 $50,000 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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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住所的寬免

符合下列情形的財產無須繳納遺產税:—


(1)緊接死者逝世前,該財產是─
          (a)死者所擁有及僅作其自住用的住宅;及
          (b)死者與配偶的婚姻住所;及
(2)該財產是死者經遺囑贈與其配偶,或該財產是以其他方式遺下與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如欲下載申請表格,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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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的程序

除非遺產管理官引用簡易方法處理遺產(通常有關遺產的價值不超逾 $150,000 並且全屬金錢(例如銀行存款))(詳情請參閱司法機構發出的「怎樣申請承辦遺產」小冊子),否則,死者親屬在申領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之前,必須先領取遺產税證明書。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在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內遞交下列其中一份文件,並一併繳納遺產税(如須繳税者),有關文件包括:—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税率徵收雙倍遺產税。因該等誓章 / 遺產呈報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電子郵件方式遞交。此外,以傳真方式遞交的表格亦不接納

請注意,本局一概不接納以散頁形式遞交的誓章或呈報表,除非表格的每一頁均由宣誓 / 確認人及監誓員簽署。

如欲下載上述表格,請按這裡

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時須帶同下述文件及副本各一份:—
(1)死亡證、殮葬證或其他證實死者已去世的文件;
(2)死者的身分證;
(3)申請人本身的身分證;
(4)有關該份遺產的資產與負債的文件;及
(5)遺囑(如有的話)。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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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或豁免遺產税證明書

法院不會發出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直至遺產税署署長以書面證實遺囑執行人已清繳有關正在申領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遺產所應繳付的遺產税款,或署長已批准遺囑執行人延期繳納有關税款,又或該筆遺產無須繳付任何遺產税款。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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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如本署未能於合理時間內發出繳付遺產税證明書或豁免遺產税證明書,例如:由於須追查死者生前的餽贈、就土地或股票估值進行長時間的協商、或涉及已故者生前的財產權益問題而引致延誤,如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能提供充足的保證(銀行保證書、衡平法上的物業按揭、上市股票押存、銀行戶口轉帳付税等),可向遺產税署署長申請臨時遺產税清妥證明書,並可隨即進行申請辦理遺囑認證書,無須延誤。

如欲參考衡平法上的物業按揭、上市股票押存或銀行保證書的樣本(只有英文版本),請參閱以下樣本:

  • 衡平法上的物業按揭 (UF4)
  • 上市股票押存 (UF5)
  • 銀行保證書 (U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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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評税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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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評税而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接獲評税後,可根據下列理由於該評税發出日期起計 3 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
(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
(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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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遺產申報誓章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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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遺產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除特別情況外,繼承小額遺產的遺囑執行人或申請人只須在遺產税署填妥「遺產簡易呈報表」(IRED 表格第 63A 號),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申請人會在 6 個星期內獲發一份豁免遺產税證明書,以及一封正式函件,明確告知申請人下一步須處理的事項。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如欲下載 IRED 表格第 63A 號,請按這裡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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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税税率表

於下列日期
或之後去世
於下列日期
之前去世
遺產的基本價值
遺產
税率
或款額
可引用
「邊際寬減」辦法計税的最高限額
超逾
不超逾
1996年4月1日
1997年4月1日
$6,500,000
豁免
$6,500,000
$8,000,000
6%
$6,914,800
$8,000,000
$9,500,000
12%
$8,545,400
$9,500,000
18%
$10,195,100
1997年4月1日
1998年4月1日
$7,000,000
豁免
$7,000,000
$8,500,000
6%
$7,446,808
$8,500,000
$10,000,000
12%
$9,079,545
$10,000,000
18%
$10,731,707
1998年4月1日
2005年7月15日
$7,500,000
豁免
$7,500,000
$9.000,000
5%
$7,894,736
$9,000,000
$10,500.000
10%
$9,500,000
$10,500,000
15%
$11,117,647
2005年7月15日 2006年2月11日 $7,500,000 $100

請注意,遺產税率適用於遺產中的每一項目。
現舉例說明如下:

資產

在 2002 年 4 月 4 日
(死亡日期)的價值

股票
$2,000,000
銀行戶口
3,000,000
土地物業
8,000,000
餽贈
    500,000
遺產的基本價值
$13,500,000

$13,500,000 遺產按 15% 的税率計算應繳納的遺產税 = $2,025,000 (利息未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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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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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際寬減

税例內有邊際寬減的計税方法,以避免因遺產價值略為增加,遺產税就驟增的情況。邊際寬減設於遺產税率每個組別起點,凡稍高於起點的遺產都會得到寬減。計算方法是將低一組別的税率乘以這個組別的遺產價值上限(即分別為 $7,500,000 、 $9,000,000 及 $10,500,000 ),再加多出之數的 100% 。以下例子說明不同情況的邊際寬減:—

例 1
死亡日期: 2002 年 3 月 31 日
如遺產價值 = $7,600,000
寬減前的遺產税 = $7,600,000 的 5% = $380,000
寬減後的遺產税 = $7,500,000 獲豁免 + ($7,600,000 - $7,500,000) 的 100% = $100,000
寬減數額 = $280,000

例 2
死亡日期: 2002 年 3 月 31 日
如遺產價值 = $9,500,000
寬減前的遺產税 = $9,500,000 的 10% = $950,000
寬減後的遺產税 = $9,000,000 的 5% + ($9,500,000 - $9,000,000)的 100% = $950,000
寬減數額 = $0

例 3
死亡日期: 2002 年 3 月 31 日
如遺產價值 = $11,000,000
寬減前的遺產税 = $11,000,000 的 15% = $1,650,000
寬減後的遺產税 = $10,500,000 的 10% + ($11,000,000 - $10,500,000)的100% = $1,550,000
寬減數額 = $100,000

目前,三個遺產税率組別中,可享有邊際寬減的最高遺產價值分別為:

超逾 $7,500,000 但不超逾 $9,000,000 $7,894,736
超逾 $9,000,000 但不超逾 $10,500,000 $9,500,000
超逾 $10,500,000 $11,11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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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承繼的寬減

如在 5 年之內,任何租業、業務(非由公司經營的業務)、租業權益或業務權益因遺產繼承人死亡而須要繳納第二次遺產税,則該租業或業務於第二次繳納的遺產税可按下列比率減低:—

倘遺產繼承人是
在死者去世後:
遺產税
遞減比率
1 年內去世
50%
2 年內去世
40%
3 年內去世
30%
4 年內去世
20%
5 年內去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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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理遺產的罰則

任何人士如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即未先行向遺產税署署長遞交有關遺產申報誓章 / 遺產呈報表,而佔有或以任何方式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罰款 $10,000 ,另加罰相等於死者遺下的全部財產所應繳税款 3 倍的罰款。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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