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料守則》
政府應該運用可供使用的資源,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為達致此目的,政府明白到市民是需要充分認識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務,以及對個人和整個社會均有影響的政策和決定的依據。
《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界定擬提供資料的範疇,列出按慣例或因應要求提供資料的方式,並訂明盡快發放資料的程序。
《守則》授權和規定公務員除有特別理由外,按慣例或因應要求提供資料。這些理由載列於第2部。若拒絕任何索取資料的要求,通常會提述這些理由。
任何索取資料的要求均會盡快及妥善地處理,如有需要,有關人員會協助市民闡明其要求,或把要求轉介至最適當的部門處理。有關的程序會盡量精簡。
《守則》亦載列有關要求覆檢或投訴的程序,以便市民在認為《守則》的規定未獲適當執行時知所遵循。
《守則》已上載於互聯網,網址為http://www.access.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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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參閱公開資料守則的法定義務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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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供市民索取資料一覽表
* 網 址 :www.ird.gov.hk (稅 務 局 網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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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義務及限制
| 法定限制 |
內容提要 |
《稅務條例》
(第 112 章)第 4 條 |
除在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責時外,任何人員對其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時可能獲悉與任何人的事務有關的一切事宜,均須保密及協助保密,且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任何人,除非是與該等事宜有關的人或其遺囑執行人、或該人或該遺囑執行人的獲授權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許任何人接觸由局長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記錄。 |
|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第 4 條 |
除在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或本條例執行其職責時外,任何人員對其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時可能獲悉與任何人的事務有關的一切事宜,均須保密及協助保密,且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任何人,除非是與該等事宜有關的人或其遺囑執行人、或該人或該遺囑執行人的獲授權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許任何人接觸由局長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記錄。 |
|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第 19 條及《商業登記規例》(第 310A 章)第 7 條 |
該等法例授權局長在有人提出要求並繳付訂明的費用後,為公眾人士提供:
-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副本;以及
- 商業登記署保存的登記冊內任何資料的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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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索取資料
市民可以用書面或以下申請表格要求索取本局所持有的資料。
有關申請應遞交總評稅主任(特別任務):
[請注意,使用電子紀錄形式提交文件必須符合《電子交易條例》(第 553 章)第 11(2)條所指定的規格,方式及程序。]
本局可就你的申請徵收下列影印費 :
| 服務 |
收費 |
| 一般影印服務(A4 或 A3 紙黑白影印,不論是否需要放大 / 縮小) |
每張港幣 1 元,但如法例已訂有或如庫務署署長已批准其他的收費辦法,則須按該收費辦法繳費。 |
(註 : 上述收費可予調整。)
有關公開資料守則的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594 5047。